《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区司法实际,对此进行了细化。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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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
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它既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同时超出的部分又是影响基本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当诈骗达到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在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了量刑起点之后,可以根据超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具体数额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江西实施细则》)规定,诈骗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犯罪数额每增加 1000 元,可以增加 1 个月刑期;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犯罪数额每增加 6000 元,可以增加 1 个月刑期;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犯罪数额每增加 50000 元,增加 1 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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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严重程度
《诈骗解释》和《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及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出现两种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时,以其中一种情形作为诈骗罪第二个法定刑幅度或者第三个法定刑幅度内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情形作为量刑情节来确定基准刑。如《江西实施细则》规定,在第二量刑幅度内和第三量刑幅度内,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 6 个月至 2 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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