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 14 - 1 - 222 - 002 / 刑事 / 诈骗罪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一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未成年人;能动司法;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缓刑
- 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审判方针:对犯罪未成年人需坚守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审判并非单纯惩戒,而是要通过多元司法机制助力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 特色审判机制的适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运用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等特色机制。同时借助能动司法推动退赔谅解,兼顾被害人权益与未成年人矫正需求,还需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 缓刑与行为约束的结合: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可增设针对性行为禁止令,规范其缓刑期间的活动,辅助矫正不良行为习惯,巩固教育挽救效果。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虚报年龄并化名 “贾某一”,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
- 诈骗手段: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刷单返利为诱饵,诱骗 18 名被害人通过分期乐、网商贷等网络平台购买消费卡或借款,将所得款项交其支配,累计骗取 39 万余元。
- 案发与补救:2020 年 3 月贾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其家属代为退赔 15 万余元;审理阶段,完成对 15 名被害人的退赔并获谅解,剩余 3 名被害人的赔偿款也以代管款形式交至法院,实现全额赔付相关安排。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是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3 万元;二是将案款 21480 元分别发还剩余 3 名被害人;三是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贾某某进入网吧、酒吧,且每日 22 时后不得夜不归宿。判决生效后,相关惩戒与矫正措施同步执行。
法院生效裁判紧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结合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判,核心逻辑如下:
- 定罪层面: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身份、刷单返利等谎言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 39 万余元,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基本法律评价。
- 量刑的从宽考量
- 年龄因素:贾某某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幼时成绩优异,因家庭变故辍学后失足犯罪,并非主观恶性极强,具备教育挽救的基础。
- 认罪与退赔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家属全力配合完成全额退赔,弥补了被害人损失,降低了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
- 教育挽救的实践落实
- 社会调查的支撑作用:法院通过社会调查查清贾某某犯罪根源 —— 父母监护缺失、法律意识淡薄、金钱观错位等。这一调查为后续量刑和矫正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避免了单纯就案办案。
- 缓刑与禁止令的双重作用:适用缓刑可避免监禁刑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而禁止进入网吧、酒吧等场所及夜间出行限制的禁止令,精准针对其可能再次滋生犯罪的环境与行为,强化矫正效果,助力其树立正确的生活与价值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77 条、第 279 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诉讼程序与和解规定)
-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202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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