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贾某某诈骗案 – 未成年人犯罪中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的司法实践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75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2阅读模式

贾某某诈骗案 —— 未成年人犯罪中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的司法实践

一、案例信息

2023 - 14 - 1 - 222 - 002 / 刑事 / 诈骗罪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9.10 / 一审(生效)

二、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未成年人;能动司法;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缓刑

三、裁判要旨

  1. 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审判方针:对犯罪未成年人需坚守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和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审判并非单纯惩戒,而是要通过多元司法机制助力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2. 特色审判机制的适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运用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等特色机制。同时借助能动司法推动退赔谅解,兼顾被害人权益与未成年人矫正需求,还需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
  3. 缓刑与行为约束的结合: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可增设针对性行为禁止令,规范其缓刑期间的活动,辅助矫正不良行为习惯,巩固教育挽救效果。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未成年被告人贾某某虚报年龄并化名 “贾某一”,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
  1. 诈骗手段: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刷单返利为诱饵,诱骗 18 名被害人通过分期乐、网商贷等网络平台购买消费卡或借款,将所得款项交其支配,累计骗取 39 万余元。
  2. 案发与补救:2020 年 3 月贾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其家属代为退赔 15 万余元;审理阶段,完成对 15 名被害人的退赔并获谅解,剩余 3 名被害人的赔偿款也以代管款形式交至法院,实现全额赔付相关安排。

(二)审理与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是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3 万元;二是将案款 21480 元分别发还剩余 3 名被害人;三是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贾某某进入网吧、酒吧,且每日 22 时后不得夜不归宿。判决生效后,相关惩戒与矫正措施同步执行。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紧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结合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判,核心逻辑如下:
  1. 定罪层面:贾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身份、刷单返利等谎言实施诈骗,涉案金额达 39 万余元,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基本法律评价。
  2. 量刑的从宽考量
    • 年龄因素:贾某某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幼时成绩优异,因家庭变故辍学后失足犯罪,并非主观恶性极强,具备教育挽救的基础。
    • 认罪与退赔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家属全力配合完成全额退赔,弥补了被害人损失,降低了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
  3. 教育挽救的实践落实
    • 社会调查的支撑作用:法院通过社会调查查清贾某某犯罪根源 —— 父母监护缺失、法律意识淡薄、金钱观错位等。这一调查为后续量刑和矫正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避免了单纯就案办案。
    • 缓刑与禁止令的双重作用:适用缓刑可避免监禁刑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而禁止进入网吧、酒吧等场所及夜间出行限制的禁止令,精准针对其可能再次滋生犯罪的环境与行为,强化矫正效果,助力其树立正确的生活与价值观。

六、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77 条、第 279 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诉讼程序与和解规定)
  •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2020 年 9 月 10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1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91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