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翟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高空弹射弹珠行为的“其他危险方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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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高空弹射弹珠行为的“其他危险方法”认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5-1-017-001
案由: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8月4日
二审案号:(2022)鲁02刑终425号

二、关键词

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程度相当;高空弹射;弹珠

三、裁判要旨

认定“其他危险方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核心标准为行为危险性需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从高处向人流量大的公共道路,漫无目的地连续大量发射弹珠,因弹珠轨迹难控、易反弹飞溅,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形成现实且严重的威胁,其危险性与法定危险方法相当,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行为实施:2021年9月12日至14日晚7时至11时,被告人翟某某为试验网购弹弓性能,从其居住的5楼客厅窗户,向楼下繁华公共道路及两侧商铺、公交站牌、露天烧烤摊等区域,连续多次弹射钢珠、水泥珠。在次日察觉可能击中他人后,仍未停止射击行为。
2. 危害后果: 人身损害:致骑电动车路过的宋某某右眼重伤二级,多名烧烤食客被弹珠击中致皮肤瘀青;财产损失:造成商铺陈列的玻璃瓶酒、多辆机动车玻璃及车身损坏,被损物品价值共计3060.5元。
3. 归案及物证:翟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扣押弹弓1个、圆形钢珠115颗。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鲁028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鲁02刑终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行为是否符合‘其他危险方法’特征”这一核心争议,从客体、客观行为、主观心态三方面展开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1. 客体要件:侵犯公共安全,符合罪名要求。翟某某弹射弹珠的目标区域为闹市公共道路,案发时段露天烧烤店经营繁忙,人流、车流密集,其行为危害对象具有“不特定多数”的特征,直接指向公共安全这一客体。
  2. 客观行为:危险性与法定危险方法相当,构成“其他危险方法”。 行为不可控性:弹珠发射后精准度难以掌控,击中硬物易不规则反弹,击碎玻璃等物品后产生的碎片轨迹同样不可控,形成多重危险;
  3. 危害现实性:从实际后果看,已造成一人重伤、多人受轻微伤及财产损失,且在察觉可能击中他人后仍持续射击,进一步放大了危险;
  4. 程度相当性:该行为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均具有“一旦实施便可能引发连锁危害”的特质,危险程度已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
  5. 主观心态:对危害后果持间接故意,而非过失。翟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在闹市弹射弹珠可能伤及他人及财物,却为试验弹弓性能放任危险发生,尤其在疑似击中他人后仍未停止,主观上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要求。
综上,翟某某的行为已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量刑符合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
2. 一审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刑初113号刑事判决(2022年5月25日)
3. 二审文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刑终425号刑事裁定(2022年8月4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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