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盛遗弃案——遗弃被扶养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4-1-216-003
案由:刑事/遗弃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30日
二审案号:(2020)苏01刑终800号
二、关键词
刑事;遗弃罪;扶养关系;逃避扶养义务;情节恶劣
三、裁判要旨
1. 遗弃行为的认定: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为逃避扶养责任,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弃置于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机构或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即便主观上希望被害人获得他人救助,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情形。
2. “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结合遗弃行为的频次、时长、被扶养人的身心状态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综合认定。对年幼无自理能力的被扶养人,在短期内多次实施遗弃行为,累计遗弃时间长,且经劝说、训诫后仍拒不改正,严重损害被扶养人身心健康的,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扶养关系确立:被告人骆某盛与黄某香原系夫妻,2011年9月离婚后,黄某香于2012年4月生下儿子骆小某。2015年8月,经法院调解确认,骆小某由骆某盛直接扶养,骆某盛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2. 遗弃行为实施: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骆某盛以逃避扶养义务为目的,先后九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骆小某,故意弃置于幼儿园、学校、派出所、地铁站警务室等场所,拒不履行扶养责任。
3. 危害后果:骆小某因被多次遗弃陷入无人照顾的困境,仅在派出所内吃住的时间就累计达30余天,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苏0111刑初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盛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骆某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苏01刑终8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扶养义务认定”“遗弃行为定性”“情节恶劣判断”三大核心争议展开,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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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盛负有明确的法定扶养义务。2015年8月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确认骆小某由骆某盛直接扶养,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骆某盛的扶养义务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立,内容明确、责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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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盛的行为构成“拒绝扶养”。其虽辩解“曾通过诉讼争取扶养权,无拒绝扶养意愿”,但在2018年至2019年十七个月内,九次将年幼无自理能力的骆小某弃置他处,经老师、民警劝说后仍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客观上形成“拒绝扶养”的事实,主观上具有逃避扶养责任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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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已达“情节恶劣”标准。 从行为频次与时长看,九次遗弃行为密集发生,单次最短1天、最长11天,累计达30余日,远超一般疏忽照料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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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扶养人状态看,骆小某年仅六七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多次被遗弃导致其生活无着,身心发育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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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人主观恶性看,骆某盛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后仍持续实施遗弃行为,漠视被扶养人权益,主观恶性较深。
综上,骆某盛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一、二审法院裁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2. 一审文书: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刑初357号刑事判决(2020年9月30日)
3. 二审文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刑终800号刑事裁定(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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