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 05 - 1 - 226 - 004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18 / (2021)川 01 刑终 810 号 / 二审
刑事;职务侵占罪;从旧兼从轻原则;主刑;附加刑;罪刑法定;上诉不加刑
- 新旧法量刑冲突的核心判断标准:当新法对同一罪名存在 “减轻主刑但增加附加刑” 的情形时,判断刑罚轻重应以主刑为核心标准。主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惩罚严厉程度远高于附加刑,不能因附加刑的增加而否定新法整体的轻刑属性。
-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规则:刑法适用需遵循整体适用性,不可拆分法条分别适用新旧法。若以主刑标准判定新法更轻,应整体适用新法,既适用新法较轻的主刑,也需一并适用新法规定的附加刑,以此维护刑法条文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 多原则协同适用规则:刑事案件量刑需兼顾从旧兼从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与上诉不加刑原则。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情形下,基于新法更轻的判断适用新法,既保障了被告人权益,也符合多项刑事基本原则的统一要求。
- 被告人身份与涉案背景
卿某跃等人原系成都玻璃厂管理人员,该厂改制后,几人在改制后的胜达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等核心职务,手握公司决策、管理等关键职权。2007 年 8 月,四人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决定给自己发放 48.6 万元特殊贡献奖金,并用这笔钱加上四人共同出资的 17.7 万元,受让了胜达公司职工退股的 66.3 万元内部股份。案发后,四人通过董事会决议撤销了该特殊贡献奖,并办理了内部股份撤销手续。
- 案件审理流程与裁判变化
- 核心法律适用争议
本案审理期间恰逢 2020 年修正的刑法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新旧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规定存在差异。1997 年刑法无附加刑规定,而新法新增了罚金刑,这就引发了该案究竟适用旧法还是新法的关键争议。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两大核心展开,逻辑如下:
- 四人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卿某跃等四人作为胜达公司董事、监事,利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发放高额特殊贡献奖金,本质是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侵占金额达 48.6 万元,数额较大,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四人属于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仅在量刑时结合各自具体作用区分处罚,同时四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 整体适用 2020 年修正后的刑法
对比新旧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条款,1997 年《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规定,此类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20 年修正后的《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则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从主刑来看,新法的量刑上限从五年降至三年,明显更轻。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整体适用新法。最终法院在从轻量刑的基础上适用缓刑,并依法判处相应罚金,既符合轻刑精神,也契合刑法条文的整体适用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2 条第 1 款(从旧兼从轻原则)、第 271 条第 1 款(职务侵占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 1 条
- 原审一审: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 0108 刑初 397 号刑事判决书
- 原审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01 刑终 28 号刑事裁定书
- 重审一审: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 0108 刑初 278 号刑事判决书
- 重审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01 刑终 810 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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