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226-002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1.18 / (2021)京 0111 刑初 1413 号 / 一审(生效)
刑事;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监守自盗;职务便利;认罪认罚;退赔和解
- 职责类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核心: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管理、经手权限,盗卖本单位财物并私分赃款的,属于职务侵占罪;若仅利用工作中熟悉环境、易于接触财物的 “工作便利” 实施盗窃,则构成盗窃罪。
- 职务便利的核心判断标准:行为人是否基于岗位职责,对涉案财物享有合法的管理、保管、经手权限。监守自盗中,行为人因职责可直接控制、处置财物,是其顺利实施侵占行为的关键条件,此为职务便利的典型体现。
- 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的,可依法从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缓刑。
- 主体身份与犯罪行为
被告人严某勇系北京某商贸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公司库房内的古驰、宝格丽、PRADA 等品牌香水具有管理、经手权限。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严某勇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库房内的品牌香水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出售,涉案香水价值共计78783.98 元,赃款由严某勇等人分赃。
- 到案与量刑情节
- 2021 年 1 月 8 日,严某勇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严某勇处扣押部分涉案香水并已发还被害单位;严某勇主动退赔公司 60000 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审理期间,严某勇向法院交纳案款 18000 元。
-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严某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案案款中的对应金额发还被害单位,余款折抵罚金。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行为定性和量刑情节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严某勇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 “职务便利” 与 “工作便利”。严某勇作为公司库房相关工作人员,基于岗位职责对库房内的香水享有管理、经手权限,其能够顺利盗卖香水,依赖的是职务赋予的合法控制权,而非单纯的 “熟悉库房环境、易于进入” 的工作便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66.html
其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非盗窃罪。
- 量刑情节的考量依据
- 严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符合《刑法》中坦白的认定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严某勇主动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弥补了公司的财产损失,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轻处罚。
- 辩护方提出的 “自首” 意见未被采纳,原因在于严某勇系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不具备 “主动投案” 的自首核心要件。
- 综合考量其犯罪数额、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7 条(坦白、认罪认罚)、第 72 条(缓刑适用条件)、第 271 条第 1 款(职务侵占罪)
-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11 刑初 1413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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