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结合盗窃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如数额、次数、手段等)增加刑罚量后确定的刑罚基准,是量刑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其确定及相关适用规则如下:
一、基准刑的确定依据
基准刑以量刑起点为基础,通过对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包括盗窃数额、盗窃次数、盗窃手段、危害后果等)进行量化评估,增加相应刑罚量后最终确定。这一过程需充分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确保基准刑与犯罪情节相匹配。
二、不同情形下基准刑的确定方式
- 多次盗窃且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为核心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而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例如,若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先根据该数额确定基础量刑起点,再结合多次盗窃的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整。
- 多次盗窃但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通常以三次盗窃为入罪门槛),超过三次的盗窃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例如,盗窃四次且数额未达较大的,以三次盗窃确定量刑起点后,将第四次盗窃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依据,进而确定基准刑。
三、基准刑与罚金刑的关联
构成盗窃罪的,罚金数额需综合考虑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
- 有明确盗窃数额的,罚金数额在 1000 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
- 没有盗窃数额或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罚金数额在 1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四、基准刑与缓刑适用的关联
缓刑的适用需在基准刑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全案因素,包括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情况等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最终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基准刑反映了犯罪行为的基本刑罚量,而缓刑的适用则进一步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 “宽” 的一面,需与基准刑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相协调。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56.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