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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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8阅读模式
入户盗窃的认定
(一)准确把握 “户” 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将 “入户盗窃” 的 “户” 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对于行为人而言,无需明确认知该住宅是否有人居住,只要其明知该住宅是供人居住的场所即可。即便住宅无人居住,其 “户” 所具有的生活性、封闭性特征并未因无人居住而改变,仍应视为 “户”。这一认定标准既体现了对居民生活安宁和住宅安全的保护,也避免了因住宅暂时空置而导致的法律评价漏洞。
(二)行为人实施了入 “户” 行为
“入户” 的方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翻窗(墙)而入:这是较为传统的入户形式,行为人通过翻越窗户或围墙进入户内,直接突破住宅的物理隔离。
  1. 溜门撬锁而入:同样属于传统入户形式,通常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开锁技能,通过破坏门锁等方式进入户内。
  1. 欺骗手段而入:例如,行为人冒充军警、推销员或维修人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进入户内,其入户行为表面上具有 “合法性”,实则暗藏非法目的。
  1. 以伸入方式入户:即行为人未完全进入户内,仅部分身体进入或借助工具(如绳子、竹竿、钩子等)窃取户内财物。此类行为虽未完整突破住宅空间,但已对户内财产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仍属于 “入户” 范畴。
(三)行为人 “入户” 的目的是实施盗窃
区分入户盗窃与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需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1. 入户时间:行为人人户的时间对判断入户的非法性至关重要。“夜入民宅,非奸即盗” 等民谚反映了传统防盗经验 —— 行为人深夜潜入被害人家中,其入户目的的正当性减弱,实施盗窃的盖然性相对增高。
  1.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若双方平时互不往来甚至互不认识,行为人人户目的的非法性显著增强,更可能被认定为以盗窃为目的入户。
  1. 行为人供述的入户目的合理程度:依据常识和一般人判断,行为人供述的入户目的合理性越高,其非法性越低;反之,若目的明显不合常理,则可能被认定为以盗窃为真实意图。
  1. 被害人对住所的安全保障程度:例如,被害人家中大门紧锁,行为人仍翻墙而入,其入户行为的非法性增强,更倾向于认定为以盗窃为目的。
通过上述标准的综合考量,可准确区分入户盗窃与其他类似行为,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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