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的增加
在盗窃案件量刑中,对于存在特定从重情节(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的行为人,可依法增加基准刑,以体现刑罚的惩戒力度。具体情形及增加幅度如下:
- 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多次实施盗窃且数额达标,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较强的盗窃惯习和主观恶性,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盗窃犯罪前科,说明行为人再犯风险较高,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1 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短期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制裁后再次盗窃,体现其对法律的漠视,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又加剧犯罪危害性,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在特殊时期趁乱盗窃,破坏应急秩序和社会稳定,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针对弱势群体实施盗窃,违背人道主义,社会影响恶劣,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在医院这一特殊场所盗窃,侵害处于脆弱状态的群体,冲击社会公序良俗,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盗窃特定救济款物,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民生保障,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其他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若同时具有上述多种情形,累计增加的基准刑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50%,以避免量刑过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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