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的减少
在盗窃案件的量刑中,对于具有特定从宽情节的行为人,可依法减少基准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情形及从宽幅度如下:
- 因生活所迫、学习或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此类盗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盗窃动机多为解决基本生活、学习或医疗需求,社会危害性较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更低。因此,可根据具体情节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的家庭状况、盗窃用途的真实性等因素综合判断,确保从宽处罚的合理性。
- 案发前主动将赃物归还的
案发前主动归还赃物,表明行为人具有悔罪意识,积极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有效降低了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基于此,可减少基准刑的 80%以下。若赃物全部归还且未造成其他损失,从宽幅度可适当加大;若部分归还或仍造成一定损失,则需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幅度。
-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因涉及亲属关系,社会危害性与普通盗窃存在差异。若已获得谅解且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 20%~50%。具体幅度需考虑亲属关系的紧密程度、谅解的真实性、盗窃行为对家庭关系的影响等因素,以实现法律效果与家庭和谐的平衡。需注意的是,此类行为若获得谅解,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仅在情节相对严重时才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非主犯的行为人,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因此,可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下。具体从宽幅度需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参与程度等情况确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上述从宽情节的适用,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确保每一项从宽处罚都有事实依据,既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又兼顾教育挽救的功能,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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