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确定
在盗窃罪的量刑中,“其他严重情节” 与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于准确量刑起着关键作用。当盗窃数额达到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标准的半数以上时,若存在以下特定情节,可分别认定为相应的严重情节:
- 入户盗窃: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还对公民的住宅安宁及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住宅作为公民最为私密、安全的生活空间,入户实施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普通盗窃,即便盗窃数额未达 “数额巨大” 或 “数额特别巨大” 的全额标准,也可因入户情节提升量刑档次。
- 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增加了盗窃行为的危险性,一旦犯罪过程中凶器被使用,极易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侵害。凶器的存在使盗窃行为升级,其威慑力不仅体现在犯罪当场,也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造成负面影响,故符合该情形且盗窃数额达到相应半数标准时,可认定为严重情节。
-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认知能力较弱,易被不法分子操控,此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即便盗窃数额未达全额标准,因其恶劣性质,也应认定为严重情节。
- 在突发事件期间,于事件发生地盗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社会秩序面临挑战,公众处于不安状态。在此种特殊时期,于事件发生地实施盗窃,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会扰乱应急救援及社会恢复秩序,加剧社会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应作为严重情节予以考量。
-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自我保护能力和经济抗风险能力较差。盗窃这类群体的财物,会给他们本就困难的生活带来更大困境,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精神,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符合认定严重情节的条件。
-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特殊场所,病人及其亲友处于身心脆弱状态。在此实施盗窃,不仅侵害财产权,还可能影响病人的救治及康复,严重冲击社会公序良俗,对社会道德底线造成挑战,因此应作为严重情节处理。
-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这些特定款物是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及公共安全等重要事项的专项资金。盗窃此类款物,直接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救助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严重影响社会公平与稳定,应认定为严重情节。
-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此为兜底条款,主要涵盖因盗窃引发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伤残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盗窃行为虽在数额上未达全额标准,但导致了严重的人身或精神损害后果,极大地加重了社会危害性,故可认定为相应的严重情节。
通过对这些情节的明确认定,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盗窃案件时,更精准地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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