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包含以下内容:
- 盗窃的具体方式及实施过程;
- 盗窃的具体时间,盗窃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去向;
- 个人工作经历、收入情况、家庭情况;
- 盗窃动机;
- 到案经过,包括被查获的具体过程;
- 报警相关情况,如是否明知他人报警、得知报警后的行为及是否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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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需证实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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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行为后果的认识程度及主动参与程度。
- 犯罪起意的过程,是否存在策划及策划的具体内容。
- 对行为对象的性质、功用等特征是否有明确认识。例如,若以文物、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特殊物品为盗窃目标,需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其特殊性质 —— 这直接影响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分。
- 对于《刑法》第 265 条规定的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 的行为,需重点讯问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即通过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方式谋取经济利益),无此目的则不成立本罪。
- 对事先通谋、事后销赃的行为人,需查明通谋的具体内容,包括商议的时间、地点,约定的销赃地点及成交价格等。
- 共同犯罪案件中,需讯问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各行为人在策划下对应的犯罪行为,并重点查明:
- 事先是否有预谋策划,是否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对于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集团、团伙成员,需查明每次作案前是否通过特定语言、表情、手势等形成明确的共同盗窃故意;
- 是否存在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以及未明确表态者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和行为;
- 分赃情况及赃物去向,以此判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 是否明知被害人是残疾人、孤寡老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