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医疗事故案——医务人员违规医疗行为的定性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3-1-335-001
案由:刑事/医疗事故罪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5月18日
二审案号:(2016)皖13刑终25号
二、关键词
刑事;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违规医疗行为
三、裁判要旨
1. 罪名区分核心:已取得护士资格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护士,在合法医院内按医生安排从事超出护理范围的麻醉等诊疗行为,其行为定性需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医院管理存在漏洞的背景下,护士的职务性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应结合其主观过失及行为后果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2.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主体为医务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客观上需因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不负责任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主观上表现为对病员伤亡的重大业务过失。即使行为系医院安排的职务行为,若个人存在重大业务过错,仍可构成该罪。
3. 证据认定规则: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证据,但非必要条件,法院可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医疗事故责任。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主体身份:被告人梁某系宿州某合法成立的私立医院护士,已取得护士资格,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2. 违规医疗行为:2014年5月16日上午,该医院妇产科医生陶某丽安排助理医师孙某为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人流手术,同时安排梁某为杨某某静脉推注麻醉药丙泊酚(该行为超出护士执业范围)。
3. 危害后果:手术结束后杨某某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杨某某系因人流手术中静脉推注丙泊酚导致呼吸抑制死亡。案发后,宿州某医院已赔偿杨某某亲属人民币60万元。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梁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6)皖13刑终25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医疗事故罪改判梁某有期徒刑二年。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定性”“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展开论证,核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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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的核心是“非法从事诊疗活动”,而本案中梁某系合法医院的在册护士,其实施的麻醉行为是按医生安排进行的职务行为,并非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且事故发生与医院在医护资格审核、诊疗流程管理上的漏洞直接相关,故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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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主体适格:梁某作为医院护士,属于医务人员范畴,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特殊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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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成立:其超出护士执业范围实施麻醉操作,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且该违规行为与杨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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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为业务过失:梁某作为专业护士,明知麻醉操作超出自身职责范围且存在风险,却仍按安排实施,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存在重大业务过失,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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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考量: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构成坦白,且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医院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但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故不适用缓刑,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审裁判原则)
2. 一审文书: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刑初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5年11月17日)
3. 二审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刑终25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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