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贵州省人民政府与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遵循公告、审查等程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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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与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遵循公告、审查等程序性规则
案例信息:2023-11-2-409-001、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03.28、(2017)黔 0181 民特 6 号、其他

关键词: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非法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告、司法确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2012 年 6 月,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劳务协议》,由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第三方污泥渣的清运工作,将污泥渣运往开某公司的山渣场堆放。同年 12 月,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未办理任何 “堆存手续”,在此非法倾倒污泥渣,2015 年底停止倾倒。堆场长 360m,宽 100m,堆填厚度最大 50m,占地约 100 亩,堆存量约 8 万立方米。2016 年 11 月,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相关机构,对此环境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2017 年 1 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委托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与上述两个公司磋商,就此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两个公司支付 757.42 万元,并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此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在法院的支持下,各方进行了磋商并达成协议:由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将废渣全部清运至合法渣场填埋处置,对清空后的库区覆土回填,开展植被绿化;由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委托第三方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的意见制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组织实施,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修复并通过修复效果评估。上述事项包含前期应急处置费用在内,合计费用 757.42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本次申请确认的协议磋商前,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参考法院建议,由贵州省律协作为第三方组织双方开展磋商。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后,在贵州省法院门户网站将双方磋商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公示十五日,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保障程序公正,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以最优方式修复。公示期满未收到公众异议及建议,法院依法开展审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作出(2017)黔 0181 民特 6 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涉案协议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为全新工作范畴,审判实践中,为强化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所达成磋商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开展司法确认,相关实践经验已被吸纳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之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2. 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概括性委托方式,将代表国家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定职责,明确交由所属相关行政机关行使。2015 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方案》仅授权省级政府作为辖区生态环境利益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由省级政府直接办理具体实务缺乏现实可操作性,由省级政府明确下属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职,更符合实务需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横跨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林业等多个领域,若个案均需报请省级政府启动赔偿程序,会增加行政成本、降低办事效率,易滋生懒政、怠政问题,不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序推进。采取概括性委托模式,由省政府统一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无需逐案单独审批,本案推动当地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以概括委托形式明确各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职责权限,授权职能部门开展磋商、提起诉讼等工作,该规则亦在 2017 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予以明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3. 参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相关规定,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审查,不限于形式审查,应当依法开展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主要包含两种方式:一是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专业意见;二是依法进行社会公示。本案中,法院在贵州省法院门户网站对涉案协议、生态修复方案公示 15 日,全面征集公众意见;若公众提出异议,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完善协议内容与修复方案,确保程序公正、修复方案科学合理,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司法确认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29.html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本案适用 2017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95 条)

特别程序: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 0181 民特 6 号民事裁定(201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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