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长为子女寻找 “枪手” 替考的构成代替考试罪
刑事;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寻找 “枪手”;家长行为认定;数罪并罚
- 组织考试作弊罪与代替考试罪的数罪并罚规则: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与组织作弊行为系不同主观故意下的独立犯罪行为,不应被组织行为吸收:
- 家长为子女寻 “枪手” 替考的定性规则:家长作为居间方为子女寻找替考人员,实施介绍沟通、拟定条件、协助办理学籍 / 报名 / 信息采集等行为的,属于代替考试罪的帮助行为,应认定为代替考试罪共犯,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 犯罪预谋与筹备:
- 2018 年 6 月至 10 月,被告人刘某博在山西省大同市招生时宣称,报名后可参加 2019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招生考试(简称 “春季高考”)并承诺录取至天津某职业技术学院。
- 被告人王某兰、赵某等 9 名家长为使子女录取该校,联系刘某博商议办理天津学籍及替考事宜,双方达成合意后,刘某博为 9 名家长的子女办理天津市相关学校学籍。
- 2018 年底至 2019 年初,刘某博联系伍某炜等人作为 “枪手”,承诺给付报酬,安排其代替 9 名子女参加 2019 年天津 “春季高考”,并制作假身份证供替考人员使用。
- 犯罪实施与败露:
- 2019 年 3 月 23 日,崔某东、史某敏等替考人员持假身份证及准考证,在天津市红桥区某考点参加春季高考时,史某敏、汪某金、伍某炜被考务人员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当日抓获刘某博(到案后如实供述),2019 年 4 月在山西省抓获王某兰等 9 名家长,查获涉案假身份证若干。
- 关键事实认定:
-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证明:案涉春季高考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系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鉴定意见:涉案身份证均为伪造。
- 一审判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6 日作出(2020)津 0106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
- 被告人刘某博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 被告人王某兰、赵某等 9 人犯代替考试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二审裁定:刘某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作出(2021)津 01 刑终 59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定性、情节认定及量刑展开核心评判:
- 刘某博的行为定性与数罪并罚:
- 组织考试作弊罪:刘某博跨省组织替考,实施办理学籍、联系 “枪手”、制作假证、协调考试等一系列有组织的作弊行为,案涉考试属于国家考试,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 “情节严重”(符合司法解释中 “跨省组织作弊” 的严重情形);
- 代替考试罪:刘某博不仅组织作弊,还主动联系 “枪手”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该行为独立于组织作弊,构成代替考试罪;
- 数罪并罚:两罪主观故意、侵犯法益不同,无吸收或牵连关系,依法应数罪并罚,一审量刑适当。
- 9 名家长的行为定性:
- 9 名家长为子女录取,积极联系刘某博商议替考事宜,参与学籍办理、条件谈判、信息采集等居间协助行为,主观上明知替考行为违法,客观上为代替考试提供帮助,属于代替考试罪的共犯,应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 考虑到家长系为子女利益实施犯罪,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仅判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量刑情节考量:
- 刘某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但因其组织跨省替考、伪造身份证件,情节严重,量刑幅度适当;
- 9 名家长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单处罚金的裁判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国家考试范围)、第二条(组织考试作弊罪 “情节严重” 情形)。
- 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 0106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9 月 26 日);
-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 01 刑终 591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2 月 24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