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及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购物广场经营者商标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作为广场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分公司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2.html
- 判令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判令两主体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89000 元;
- 判令两主体连带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庭审变更为 24719 元);
- 判令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前述诉求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 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 前述两主体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10 万元;
- 前述两主体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共同赔偿维权合理开支 24719 元;
- 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502.04 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广场产权方后续另行与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新租赁合同,交由该公司整体运营;2018 年 10 月 31 日,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获总公司授权,与涉案专柜经营者赵某签订合作协议,由赵某承租商铺经营银饰,案涉侵权商品交易签购单商户主体为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2.html
- 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知民终 134 号民事判决;
- 撤销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06 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
- 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1791157X 号、第 1800941X 号、第 2025143X 号、第 2025182X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 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124719 元,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驳回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受理费各 4502.04 元,合计 9004.08 元;由原告承担 1004.08 元,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8000 元。
裁判理由
本案公证取证、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彼时广场实际运营管理主体为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早已终止全部广场管理权责,不应对案涉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2.html
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显示事发时广场公众号认证主体仍为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但涿州方作出合理解释,高碑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亦自认公众号、小程序实际由己方运营,结合线上账号运营的行业特征,法院对两方陈述予以采信。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仍是广场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广场开办及品牌授权主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再审依法予以纠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2.html
关联索引
一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06 民初 67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6 月 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2.html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知民终 134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7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2.html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 207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0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