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劳务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05、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11.08、(2021)最高法民申 2424 号、再审审查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建筑工程、包工包料
裁判要旨
在包工包料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郑州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下称郑州某公司)诉称:涉案楼盘铺设使用的电缆系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请求判令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某公司甲)、河南某某劳务公司(下称河南某公司乙)等主体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商誉损失 30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5 万元,合计 305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河南某公司甲答辩称:案涉楼盘内部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河南某公司乙,河南某公司乙采购电缆用于施工属于承揽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销售,不构成商标侵权;案涉产品附有产品合格证,本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某公司乙答辩称:其能够提供侵权产品合法进货渠道与供货主体,符合合法来源抗辩要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电缆电线从正规商铺购进,附带原告厂家标识、合格证、质检报告,自身无侵权主观过错;原告诉请 305 万元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3.html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郑州某公司系 “郑星”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9 类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等,曾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案涉楼盘内部工程包工包料分包给河南某公司乙,该公司采购侵权电缆并铺设安装,以此结算取得对应工程款项。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 25 日作出(2019)豫 07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驳回郑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郑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8 月 11 日作出(2020)豫知民终 115 号民事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
- 判令河南某公司乙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销毁剩余全部侵权商品;
- 河南某公司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郑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10 万元;
- 驳回郑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郑州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2424 号民事裁定,驳回郑州某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河南某公司乙购入侵权电缆并铺设至案涉楼盘,以此收取对应工程款,二审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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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电缆已预埋于楼盘墙体内部,楼盘开发商属于终端消费者,单纯使用预埋电缆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开发商无需担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3.html
河南某公司甲虽为项目总包单位,但不存在侵权主观故意,且郑州某公司损失已通过河南某公司乙的赔偿得到弥补并实际履行完毕。二审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电缆行业利润、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综合因素酌定 10 万元赔偿数额,裁量尺度合理,无明显不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3.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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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 07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1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3.html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 115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8 月 1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3.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2424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11 月 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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