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 公司不当注销,股东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一、东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二、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某家具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三、徐州某公司停止使用 “美克马丁” 字号,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至主管部门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四、东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300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五、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某家具经营部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 1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六、驳回某家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5 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姬某、徐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姬某、徐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300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裁判理由
东莞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姬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该公司采用简易注销,无证据证明注销前完成清算;姬某签署投资人承诺书,明确承诺如承诺内容不实、存在违法失信情形,自愿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主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一审已判令东莞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姬某明知案涉诉讼未审结、公司负有侵权债务,仍申请简易注销公司,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原审判决由姬某承接原东莞某公司全部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姬某再审主张徐州某公司才是东莞某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该项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本案审理适用 2015 年 2 月 4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5 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2018 年 8 月 10 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 28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0 月 15 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5584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9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