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 公司不当注销,股东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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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 公司不当注销,股东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60、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09.28、(2021)最高法民申 5584 号、再审审查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公司注销、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家居公司)起诉东莞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东莞某公司)、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下称徐州某公司)等主体,主张各被告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8 月 10 日作出(2017)苏 05 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

一、东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二、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某家具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三、徐州某公司停止使用 “美克马丁” 字号,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至主管部门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四、东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300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五、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某家具经营部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 1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六、驳回某家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东莞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姬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本案二审审理阶段,东莞某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东莞某公司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无证据显示注销前开展合法清算;姬某在全体投资人注销承诺书上签字确认:“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不适用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变更案件当事人,2020 年 10 月 15 日作出(2019)苏民终 28 号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5 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姬某、徐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姬某、徐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300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61.html

姬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9 月 28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5584 号民事裁定,驳回姬某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东莞某公司已完成注销,法人主体资格消灭,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作为诉讼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东莞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姬某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该公司采用简易注销,无证据证明注销前完成清算;姬某签署投资人承诺书,明确承诺如承诺内容不实、存在违法失信情形,自愿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主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一审已判令东莞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姬某明知案涉诉讼未审结、公司负有侵权债务,仍申请简易注销公司,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原审判决由姬某承接原东莞某公司全部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姬某再审主张徐州某公司才是东莞某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但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该项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本案审理适用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本案审理适用 2015 年 2 月 4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 05 民初 725 号民事判决(2018 年 8 月 10 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 28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0 月 15 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5584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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