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某环保科技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违法投加“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11-1-340-02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污染环境罪 | 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06.02 | 案号:(2022)浙05刑初7号 | 审级:一审
二、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罪;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政执法证据;提级管辖
三、裁判要旨
行为人违法投加“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行为人对所购“COD去除剂”的具体成分、降COD原理的认知程度,以及排放废水的COD具体含量、排放时长、药剂投加量、水体危害程度等,均不影响行为定性,但可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涉案主体及背景: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15年9月9日成立,2018年至2021年被确定为湖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及相关技术咨询。被告人夏某某系该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直接负责污水处理工作。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该公司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COD)限值为50mg/L。此前,该公司曾因COD等指标超标,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7月8日、2020年5月28日被行政处罚,累计罚款128万余元。
2. 非法排污行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为逃避监管、避免再次被处罚,该公司先后七次从他人处购买“COD去除剂”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夏某某或其指使的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导致排放废水的COD监测值低于实际值。其中,水剂为蓝色塑料桶装(无任何标识),粉剂为白色蛇皮袋装(仅标注“COD去除剂”,无生产厂家、成分、作用等信息)。
3. 案件查处及检测结果: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废水出水口、二沉池等处发现水泵、吨桶等可疑物品,查获剩余“COD去除剂”,进而查实违法投加事实。经检测,涉案“COD去除剂”粉剂氯酸钠含量66.2%,水剂氯酸钠含量0.064%。经查,氯酸钠无法真正去除废水中的COD物质,仅能干扰COD测定过程,导致监测结果偏低。
4. 涉案人员到案及裁判结果:2021年5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夏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浙05刑初7号刑事判决:① 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② 被告人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③ 扣押的记事本1本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投加含氯酸钠成分的“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COD污染物的废水,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量刑考量因素如下:① 从重情节:该公司作为环保企业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社会危害性更为恶劣,酌情从重处罚;② 从宽情节: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夏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故作出上述裁判。
(三)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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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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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5刑初7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日,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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