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旺、罗某济、陈某育、廖某慧污染环境案——具有反应性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认定为危险废物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11-1-340-005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污染环境罪 |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裁判日期:2022.05.26 | 二审案号:(2022)闽04刑终142号 | 审级: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污染环境罪;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铝灰
三、裁判要旨
行为人非法处置、倾倒的固体废物,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氨气(高毒物质),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认定为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的,其非法处置、倾倒该固体废物的行为,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四名被告人均在无危险废物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参与铝灰的非法接收、运输、处置及倾倒环节,具体行为如下:
1. 黄某旺的行为:2019年至2020年12月,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黄某旺从浙江、江西等地及陈某育、廖某慧等人处接收铝灰(对方支付每吨40元至60元处理费),部分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理,部分与罗某济共同堆放、倾倒于福建省沙县。非法处置、倾倒铝灰共计14100余吨。
2. 陈某育的行为:2019年至2021年1月,无危险废物运输、处理资质的陈某育从浙江等地企业及廖某慧处接收铝灰,以“每吨50元至60元处理费”或“每车100元介绍费”获利,将铝灰交由无资质的黄某旺、罗某济堆放、倾倒于福建沙县、大田县等地。非法倾倒或提供他人倾倒铝灰共计9600余吨,其中帮助廖某慧倾倒440余吨。
3. 廖某慧的行为: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廖某慧将自有铝灰加工厂产生的铝灰及从他人处接收的铝灰,以每吨55元至60元的处理费交由无资质的黄某旺、陈某育处置,未跟踪处理情况,导致4000余吨铝灰被非法倾倒。其向无资质人员提供危险废物共计4294.73余吨。
4. 罗某济的行为:受黄某旺雇佣,参与铝灰非法倾倒,个人非法倾倒铝灰10100余吨,帮助黄某旺倾倒2600余吨。
经检测及环保部门认定,涉案铝灰与水混合能产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环境的有毒气体(氨气),属于具有反应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四名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5. 裁判进程:① 一审:福建省沙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闽0427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黄某旺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罗某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陈某育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廖某慧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② 二审:四被告人均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闽04刑终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涉案铝灰是否属危险废物”及“各被告人行为定性与量刑”展开核心认定,具体如下:
1. 涉案铝灰的危险废物属性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涉案铝灰虽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经检测,其与水混合可产生高毒物质氨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应认定为具有反应性特性的危险废物。
2. 行为定性: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① 黄某旺、罗某济、陈某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均达数千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② 廖某慧明知黄某旺、陈某育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数量达4294.73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论处。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3. 量刑考量: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大小及坦白情节作出相应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予以维持。
(三)关联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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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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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本案适用法释〔2016〕29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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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① 一审: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21)闽0427刑初281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18日);② 二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4刑终142号刑事裁定(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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