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环境公益协会诉储某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查明应发挥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4028
文章
0
粉丝
民事评论1阅读模式

某环境公益协会诉储某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查明应发挥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

案例信息

2023-11-2-466-031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12 /(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 2 号 / 一审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技术事实;技术专家;专业机构;人民陪审员;生态环境修复;第三方治理

裁判要旨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土壤修复方案还可根据具体情形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以保障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组织实施,使判决得以执行。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1 日,储某某经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 “含油滤渣” 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某化工公司明知储某某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某石油制品公司、某精炼石化公司等处违规购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 年 7 月 18 日,某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储某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某化工公司、某石油制品公司、某精炼石化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作出(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一)储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 2830700 元。向江苏常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某公司)支付评估费用 359700 元。(二)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某化工公司、某石油制品公司、某精炼石化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储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常某公司作出的《常州市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场地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可作为证据使用,其结论应予采信。本案当事人就鉴定机构的确定未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6 条之规定,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常某公司已在江苏省法院网的鉴定评估平台备案,具备鉴定资质,法院指定由其担任鉴定机构,符合程序要求。后常某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评估,其结论具有科学性,故其报告应作为本案的证据加以采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8 条、第 1229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第 65 条)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 2 号民事判决(2014 年 9 月 12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27.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682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