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裴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 ——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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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裴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

——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案例信息

  • 案号:2023-06-1-286-009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开设赌场罪
  •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2 年 06 月 07 日
  • 案号:(2022)鲁 10 刑终 46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跨境;网络;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

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一一对应的证据收集标准确实难以达到。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0 年以来,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籍人 HONG SEONGMIN(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开设名为 JOABET 的赌博网站,网站域名:www.c**777.com,在我国境内的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金域仕家、乐天世纪等处设立多个赌博工作室,利用各类体育赛事,招揽韩国籍人员通过该网站进行赌博活动。
被告人张某、裴某某等人受 HONG SEONGMIN 雇佣,在赌博网站工作室从事相关工作,部分赌资从境外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至中国境内,通过裴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赌资流转。截至 2021 年 6 月 5 日,该赌博网站登记注册参赌人员 2292 名,累计接受投注 555889524065 韩元(折合人民币 3166063899.73 元)。
张某为该赌博网站威海地区负责人,主要负责雇佣、管理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等,非法获利 1000 余万元人民币。裴某某主要负责租赁办公住宿场所以及采购电脑、维修和支付服务器租赁费用等,并将其本人、家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供赌博网站用于资金支付、转移等,非法获利 100 余万元人民币。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作出(2022)鲁 1092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驱逐出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11.html

二、被告人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11.html

宣判后,张某、裴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7 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裴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赌注、提现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案赌博网站服务器处于境外,相关人员多系外国籍人员,但在中国境内开设工作室从事跨境赌博活动,有中国公民参与,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与中国或者中国公民发生直接联系,造成实际侵害或影响,故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具体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本案管理者所在地、部分网络赌博行为地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本案有管辖权。
张某、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2. 裁判文书
    • 一审: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 1092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03 月 30 日)
    • 二审: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10 刑终 46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06 月 07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1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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