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传播性病案
—— 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定性
案例信息
2023-06-1-373-001 / 刑事 / 传播性病罪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4.04.08 /(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 113 号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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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传播性病罪;卖淫;明知;艾滋病
裁判要旨
艾滋病属于危害性与梅毒、淋病相当的严重性病,属于刑法第 360 条规定的 “严重性病”。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于 2007 年 1 月经某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为 HIV-1 抗体呈阳性。2013 年 9 月 5 日 16 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嫖资为 30 元。陆某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 HIV-1 抗体呈阳性。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8 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 113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传播性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60 条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 113 号刑事判决(20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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