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海放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森林资源的刑责与生态修复责任认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11-1-017-001
案由:刑事/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审理法院: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7日
一审案号:(2021)京0119刑初245号
二、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放火罪;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三、裁判要旨
1. 刑民责任并行规则:行为人故意实施放火毁林行为,既因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又因破坏森林生态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同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二者互不排斥。
2. 生态修复责任落实规则:当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法自行完成林草补种等修复义务时,法院应结合鉴定意见,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确保受损森林生态得到及时、有效弥补。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行为实施:2021年6月21日至24日,被告人李某海为寻求刺激,在北京市延庆区多个村落附近,三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故意引燃杂草、柴火垛、柴草及废弃布料,其中6月21日的放火行为引发5处山火。
2. 危害后果: 森林资源损害:烧毁约8.9亩(5923平方米)水土保持型生态公益林,154株油松丧失存活能力,受损林木总蓄积6.8立方米,直接经济价值损失3400元;生态功能损害:导致区域植被资源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损,经鉴定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360.84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8287.38元,两项共计128648.22元。
3. 归案情节:李某海于2021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京0119刑初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李某海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海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360.84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8287.38元。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刑事责任认定”与“民事公益责任承担”双重核心展开,具体理由如下:
(一)刑事责任: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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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明确:李某海为寻求刺激,多次主动实施点火行为后离开,对放火可能引发的火灾蔓延、财产损毁及人员伤亡风险具有明知,主观上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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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要件成立:其放火地点位于山林及村落周边,山林植被密集、村落人口集中,火灾极易扩散蔓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及生态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符合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客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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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考量:李某海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同时存在多次放火、有故意犯罪前科的从重情节,法院综合裁量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量刑适当。
(二)民事公益责任:破坏生态公共利益,需全面承担修复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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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基础:森林资源兼具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李某海的放火行为不仅造成林木经济损失,更导致固碳释氧、涵养水土等生态服务功能丧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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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式选择:鉴于李某海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客观上无法自行完成林木补种等生态修复工作,法院未判令其承担“自行修复”义务,而是依据鉴定意见判令其支付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既符合实际情况,又能保障生态修复工作及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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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依据: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360.84元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8287.38元,均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确定,涵盖了林苗补种、土壤改良、生态监测及功能补偿等全部必要成本,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十九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般规定)、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认定)、第二十条(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第二十一条(鉴定意见的采信)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第二十条(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衔接)
4. 裁判文书: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刑初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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