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张某海、王某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的定性及罪名区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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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海、王某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的定性及罪名区分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6-1-017-001
案由: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25日
二审案号:(2021)浙06刑终317号

二、关键词

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交通违章;严重后果;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

三、裁判要旨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属危险犯且侵害客体同为公共安全,二者区分的核心标准在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相当。对于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有组织、高频次实施遮挡号牌、严重超载、连续闯红灯等多种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干扰正常交通秩序并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危害程度已远超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与放火、爆炸等危险行为相当,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预谋与组织:被告人张某海、王某祥长期从事重型自卸货车运输业务,为追求高额利润,二人组织车队(含张某海驾驶的豫P****8号货车及王某祥名下的赣C****1号、豫P****5号货车),以王某祥驾驶豫P****0号客车为带路车,范某、白某东(另案处理)为其他货车驾驶员,形成固定运输团伙。
2. 核心犯罪行为: 超载运输:车辆实际装载量为核定装载量的4倍左右;规避查处:通过加装炫光灯、用布套遮盖等方式遮挡号牌,由带路车通过对讲机实时通报执法情况,指引后车逃避检查;高频违章:为缩短运输时间、降低被查风险,车队连续实施闯红灯、不按车道通行等行为,2021年4月19日至28日的六次运输中,累计闯红灯300余次,多次在车流密集路口、其他车辆避让时强行闯红灯。
3. 危害后果:2021年4月28日22时29分许,张某海驾驶严重超载的豫P****8号货车,在诸暨市某交叉路口闯红灯,与钟某亮驾驶的左转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内乘员钟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钟某亮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海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浙0681刑初92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张某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禁止二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交通运输相关职业。
王某祥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浙06刑终317号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从“客观行为危害程度”“主观罪过形态”两个维度,结合与相关罪名的区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客观行为:危害程度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

  1. 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交通肇事罪的违章行为多为临时、偶然发生,行为人通常会采取一定避险措施;而本案中,二被告人组织车队实施“严重超载+遮挡号牌+连续闯红灯”的复合违章行为,且在车流密集路口强行通行,违章行为具有持续性、高频性和主动性,危害程度叠加,发生事故的现实可能性极大,远超交通肇事罪的危险范畴。
  2. 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规制的是“情节恶劣”的单一或简单组合违章行为,未涉及严重危害后果;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多重严重违章,累计闯红灯300余次,严重干扰交通秩序,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危害程度已突破危险驾驶罪的评价范围,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相当危险性”相契合。

(二)主观心态:对危害后果持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1. 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区分: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排斥态度”,而本案二被告人明知严重超载会影响车辆制动、连续闯红灯极易引发事故,却为规避查处、追求利润,未采取任何有效避险措施,反而通过对讲机协同违章,将避免危险的责任完全转嫁他人,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特征。
  2. 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区分: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对行为危险性的认知限于“一般危害”,对严重后果持排斥态度;而二被告人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危险性及引发重大事故的高度可能性,仍持续实施,主观恶性远大于危险驾驶罪的故意。
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均不足以评价其行为危害性,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
2. 一审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刑初922号刑事判决(2021年10月19日)
3. 二审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刑终317号刑事裁定(2021年11月25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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