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某公司诉肥城某某公司、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使用范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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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诉肥城某某公司、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使用范围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28、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02.23、(2021)最高法民再 3 号、再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先用权抗辩、原使用范围

裁判要旨

认定是否构成商标先用权抗辩中的 “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应当考虑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商业主体虽在先使用商业标识,但在他人就该标识获得注册之后,该商业主体又在原经营范围之外开设新的分支机构,并在该分支机构的经营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 “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的情形。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系第号、第号 “华联超市 Hualian Supermarket 及图” 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两枚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 35 类,包含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

肥城某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3 月 8 日,经营范围含卷烟、普通货运、日用百货、体育用品等。2015 年 11 月 27 日,肥城某某公司注册第 * 号 “桃都华联”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同样为第 35 类。2016 年 4 月 1 日,肥城某某公司分支机构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登记设立,经营范围包含卷烟、普通货运、日用百货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某某公司诉称:肥城某某公司及其某某店在门店门头、线上支付账单、购物小票等处使用 “华联超市” 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 “华联” 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门店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肥城某某公司在先使用 “华联超市” 标识,其分支机构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使用 “华联超市” 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肥城某某公司及门店均不侵害涉案商标权;肥城某某公司设立及使用 “华联” 字号时间早于某某公司,在肥城本地具备知名度,某某公司未在肥城开展经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二者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院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作出(2019)鲁 09 民初 92 号民事判决,驳回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作出(2020)鲁民终 20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 3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肥城某某公司、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立即停止使用 “华联”“华联超市” 等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标识,立即停止使用含 “华联” 文字的企业名称;判令二主体共同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5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肥城某某公司系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完成后,新设分支机构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并在该门店经营活动中使用 “华联”“华联超市” 标识,该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 “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同时,肥城某某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某某公司前身及其关联企业,其在诉讼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证实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该公司已在超市经营领域将 “华联超市” 作为商标使用且形成一定市场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综上,肥城某某公司及其某某店主张其使用 “华联”“华联超市” 标识构成商标先用权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本案适用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一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9 民初 92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8 月 16 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 208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3 月 23 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 3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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