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诉肥城某某公司、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使用范围的认定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肥城某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3 月 8 日,经营范围含卷烟、普通货运、日用百货、体育用品等。2015 年 11 月 27 日,肥城某某公司注册第 * 号 “桃都华联”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同样为第 35 类。2016 年 4 月 1 日,肥城某某公司分支机构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登记设立,经营范围包含卷烟、普通货运、日用百货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某某公司诉称:肥城某某公司及其某某店在门店门头、线上支付账单、购物小票等处使用 “华联超市” 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将 “华联” 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门店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作出(2020)鲁民终 20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某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 3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肥城某某公司、肥城某某公司某某店立即停止使用 “华联”“华联超市” 等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标识,立即停止使用含 “华联” 文字的企业名称;判令二主体共同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5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裁判理由
同时,肥城某某公司成立时间晚于某某公司前身及其关联企业,其在诉讼中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法证实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该公司已在超市经营领域将 “华联超市” 作为商标使用且形成一定市场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综上,肥城某某公司及其某某店主张其使用 “华联”“华联超市” 标识构成商标先用权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一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09 民初 92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8 月 16 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 208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3 月 23 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 3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2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