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的无权禁止他人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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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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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2013 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7.html
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法国某制药厂自上世纪 90 年代持续在国内多地报刊投放 “双飞人药水” 广告,投放周期长、覆盖地域与发行量较大,在华南区域具备较高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应当认定该厂在先使用蓝白红组合包装并形成一定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7.html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某制药公司明知在先 “双飞人药水” 已长期流通,仍恶意注册包装高度近似的立体商标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权利行使缺乏正当基础。某商务咨询公司涉案使用行为符合 2013 年《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豁免情形,在先使用抗辩成立,二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7.html
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7.html
关联索引
一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民三初字第 35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8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7.html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三终字第 32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5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7.html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 23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3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