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行为同时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时的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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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行为同时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时的认定原则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03、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03.31、(2020)最高法民申 5916 号、再审审查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近似商标的认定、混淆行为

裁判要旨

在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控侵权人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一方面,需要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需要对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否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判断。在此情况下,如权利人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上,整体上与其他要素结合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须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与被控侵权人商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进行比对。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
  1. 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第 840341X 号 “长白绿森林” 商标和第 936789X 号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停止销售侵害上述商标权的商品;
  2. 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品相混淆的产品包装装潢、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00 万元人民币;
  4. 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116751.3 元人民币;
  5. 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新文化报》及腾讯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七日《澄清声明》;
  6. 本案诉讼费用由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绿森林” 既是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核心文字。该公司 “绿森林硅藻泥” 产品品质优良、配套服务完善,在建材行业积累良好口碑,国内市场品牌认可度广泛,案涉硅藻泥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绿森林” 字号亦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字号。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线下实体加盟店、官方网站大规模生产、销售建材涂料,其产品包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字号,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相同或近似,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行为同时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一、不构成商标侵权。本公司合法取得第 2263500X 号 “百姓绿森林”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 19 类,自有商标用于自有产品属于合法使用;双方商标核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原告近三年未实际使用案涉注册商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产品外包装为独立原创设计,与原告包装存在显著区分;未侵害原告在先商号权益;原告主张 “绿森林” 为有一定影响字号无事实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三、原告主张 300 万元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法院经审理查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第 840341X 号 “长白绿森林” 文字商标、第 936789X 号图形商标专用权人。第 840341X 号商标核定使用第 2 类:白色(染料或涂料)、颜料、油漆、杀菌漆、刷墙粉、瓷釉(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树脂胶泥、防水粉(涂料)。第 936789X 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与前述文字商标完全一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第 2192616X 号 “绿森林”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第 19 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纪念标牌、树脂复合板、非金属铸模、发光铺路块料;同时系第 2263500X 号 “百姓绿森林” 图文组合商标被许可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第 19 类:涂层(建筑材料)、成品木材、制家具用木材、铺地木材、细沙、石膏、水泥、砖、瓷砖、棚屋。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硅藻泥(液态硅藻泥、硅藻泥试用装)、贝壳粉、功能性底料,在上述全部产品包装上使用以下标识:第 2263500X 号 “百姓绿森林” 图文组合商标、单独 “绿森林” 文字、“绿森林 GREENFOREST” 中英文字样、单独 “百姓绿森林” 文字、第 2263500X 号商标内图形元素。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硅藻泥产品多次获得行业认证、奖项,长期持续投放广告宣传,足以认定 “绿森林” 字号、硅藻泥产品包装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原告硅藻泥共有三款袋式包装:
  1. 深浅拼接袋:白色区域上端横排 “绿森林” 文字,下端印制长白山天池图案,袋体上部设置嵌入式塑料提手;
  2. 黄树叶底纹袋:中部竖排第 936789X 号图形商标 +“长白绿森林” 文字,下半部分黄色树叶底纹配双色弧线,弧线处横向排布四项认证标识,底部长方形区块纵向标注产品编号、质检、生产批号、执行标准;
  3. 树叶装饰袋:四角及侧边配有树叶花纹,中部竖排图形商标与 “长白绿森林” 文字,双色横线分割版面,底部长方形区块标注产品基础信息。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款硅藻泥包装与之高度对应近似:
  1. 深浅拼接款:白色区域上端印制 “绿森林”、下方长白山天池图案、上部嵌入式塑料提手;
  2. 黄树叶底纹款:黄色树叶底纹,中部竖排 “百姓绿森林” 图文,双色横线分割,底部信息标注区块;
  3. 树叶装饰款:上部树叶花纹装饰,横排 “绿森林” 文字,中部长白山天池图案,下方双色弧线与四项横向认证标识。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12 月 17 日作出(2019)吉 01 民初 524 号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一、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硅藻泥(液态、试用装)、贝壳粉、功能性底料商品上使用第 2263500X 号 “百姓绿森林” 图文商标、“绿森林” 文字、“绿森林 GREENFOREST” 中英文字、“百姓绿森林” 文字、该商标图形元素,停止销售搭载上述侵权标识、侵害原告第 840341X 号、第 936789X 号商标权的商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二、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硅藻泥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硅藻泥包装装潢相同、近似的标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在《中国工商报》连续七日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文稿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刊登由法院公开判决主文,费用由被告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四、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120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48.html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4 月 16 日作出(2020)吉民终 12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3 月 31 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 5916 号民事裁定:驳回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第 936789X 号图形商标与第 840341X 号 “长白绿森林” 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完全相同。从商品功能、用途、生产渠道、消费群体、销售模式判断,硅藻泥、贝壳粉、功能性底料属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与第 2 类刷墙粉、油漆、防水涂料构成相同、类似商品。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 “百姓绿森林 BAIXINGLVSENLIN” 图文商标、单独 “绿森林” 文字、“绿森林 GREENFOREST”、单独 “百姓绿森林” 文字,前述标识核心识别文字均为 “绿森林”,与原告第 840341X 号 “长白绿森林” 商标构成近似,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案涉 “百姓绿森林” 图文、图形元素与原告第 936789X 号图形商标在设计元素、整体构图上差异明显,不构成商标近似;一、二审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图形商标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改变赔偿责任承担,法院予以纠正。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及硅藻泥产品长期获奖、大范围广告投放,“绿森林” 字号、产品包装已形成稳定市场影响力。原告三款硅藻泥包装的配色、图文布局、天池图案、树叶底纹、信息区块排版具备独有识别特征;被告三款硅藻泥包装在整体构图、核心图案、文字排布、版面分割、底部信息栏设计上与原告包装高度重合,同时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绿森林” 字号,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混淆商品来源,或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关联企业等特定商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 01 民初 524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17 日)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 125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4 月 16 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5916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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