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宝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遵循善意保护原则并兼顾公共利益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20、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04.14、(2021)最高法民申 236 号、再审审查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善意保护、利益平衡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关于善意保护的原则,在物权等其他财产权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取得和行使是否善意作为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标准,同时应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被诉侵权楼盘已经销售完毕,小区居民入住多年,被诉侵权标识已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命名为小区名称,且市政部门已将小区名称命名为相应公交站点等情况下,如果判令停止使用侵权名称,拆除相关标识,会导致商标权人与公共利益及小区居民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该小区名称及拆除相关标识。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第 337298X 号、第 649684X 号 “绿地” 文字商标、第 697865X 号 “绿地及图” 组合商标专用权人。宝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 “绿地新城” 用作楼盘名称并大范围宣传,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该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宝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宝鸡市巨福东路案涉房产项目先后取得四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总建筑面积 103165.37 平方米,可预售面积 97560.13 平方米,房屋销售均价 5500 余元每平方米,楼盘整体销售额约 5 亿元。被告为提升楼盘知名度、抬高售价,擅自在公交载体、微信公众号、施工现场、售楼处、官方网站、宣传物料上突出使用 “绿地新城” 字样大肆推广,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案涉楼盘由原告开发,以此攫取不当商业利益。被告行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
-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337298X 号、第 649684X 号、第 697865X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 判令被告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经营中停止使用与 “绿地” 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拆除 “绿地新城” 小区建筑、配套设施、户外广告中含 “绿地” 字样的全部标识;
- 判令被告在《宝鸡日报》《西安晚报》《都市快报》刊登澄清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600 万元,并承担原告维权合理开支;
-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宝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本公司在本地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2013 年 1 月 30 日注册自有 “爱姆地产” 商标,与原告涉案商标明显区分;案涉 “绿地新城” 项目名称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我方在各类宣传渠道使用 “绿地新城” 时,同步标注企业自有商标、公司全称,并非单独突出 “绿地” 文字,不会引发公众混淆误认。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驳回。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突出使用 “绿地新城” 的行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案涉小区名称经政府审批备案、房屋已全部售罄、居民长期入住,市政配套公交站亦定名 “爱姆绿地新城”,若强制更名、拆除全部标识,将严重损害全体业主公共利益,造成各方利益严重失衡,故不判令停用小区名称、拆除既有标识。
宝鸡中院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19)陕 03 民初 77 号民事判决: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带有 “绿地” 文字的商业宣传活动,未售房源及今后新开发项目,不得再以含 “绿地” 字样名称作为楼盘案名;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800000 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3800 元,由原告负担 3800 元,被告负担 50000 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5 月 20 日作出(2020)陕民终 2 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二审裁判并无不当,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236 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第一,关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定性。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开发销售房产过程中突出使用 “绿地新城” 标识,该文字组合具备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效果;标识核心识别文字 “绿地” 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房地产开发、销售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类似服务。原告 “绿地” 系列商标长期使用、知名度较高,被告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品牌商誉,仍在同类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极易使公众混淆商品服务来源,或误认为原、被告存在授权、关联企业等特定商业合作关系。被告辩称名称取自地块自然环境、且经行政审批,不足以否定其主观过错与混淆后果,一、二审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适用法律正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0.html
第二,关于停止侵权责任的利益平衡规则。依据民法善意保护与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与物权、业主居住权益等民事权利冲突时,需兼顾权利人、社会公众双重利益。案涉小区名称已完成行政审批备案,楼盘全部售罄、业主长期入住,市政公交站点配套定名 “爱姆绿地新城”。此时判令强制更名、大范围拆除小区各类标识,将损害数千业主稳定居住权益、扰乱公共配套管理秩序,造成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严重失衡。一、二审区分责任边界,仅判令被告停止后续宣传、新项目禁止使用相关名称,未要求改动已交付入住小区的既定名称与存量标识,裁判尺度合理,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赔偿数额。现有证据无法精确核算原告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一、二审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混淆后果、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多项因素,酌定 80 万元赔偿金额,裁量标准合法合理。
第四,关于消除影响诉求。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自身商业商誉贬损、负面社会评价,故一、二审未支持登报澄清、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处理无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0.html
一审: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3 民初 77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1 月 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0.html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 2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5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0.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236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4 月 1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5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