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林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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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3-04-1-271-037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
审理法院(二审)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 年 1 月 16 日
二审案号 (2018)闽 01 刑终 1442 号
审理程序 二审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审判阶段启动;自愿性审查;证据裁判原则

裁判要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遵循 “依法适用、宽严相济、证据为本、权利保障” 四大核心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1. 适用范围无禁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限定适用罪名和刑罚档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无论是组织者、领导者,还是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只要符合认罪认罚条件,均可适用;但需根据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的具体情节,差异化确定从宽幅度,体现宽严相济。
  2. 启动阶段可延伸:审查起诉阶段未启动认罪认罚工作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根据被告人意愿决定启动,检察机关应配合完成权利告知、具结书签署等法定程序,确保制度适用的灵活性。
  3. 证据标准不降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得弱化证据裁判要求,仍需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合法性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基础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 “以认罪换从宽” 而牺牲案件质量。
  4. 权利保障要强化:必须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自愿权和辩护权,对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应当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帮助;庭审中需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否受胁迫、引诱)、知悉性(是否了解法律后果)和合法性(程序是否合规),确保从宽处罚的正当性。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组织形成与核心特征

2009 年以来,林甲、林某甲在福建省福清市北林村网罗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二人为首,陈某甲、林某乙等为骨干成员,林某丙、金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多项犯罪,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同时渗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 “保护伞”,在当地及林木行业等领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认罪认罚适用过程

  1.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未启动认罪认罚相关工作。
  2. 案件移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21 名被告人主动表达认罪认罚意愿,8 名被告人仅认罪不认罚。
  3. 法院决定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法律援助中心为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律师;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向被告人充分告知认罪认罚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后果;检察机关配合完成具结书签署等工作。

(三)诉讼进程与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2018 年 10 月 29 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 0181 刑初 1342 号刑事判决。认定林甲、林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 35 名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其中,对 21 名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结合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2. 二审裁定:林甲等十人提出上诉。2019 年 1 月 16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 01 刑终 1442 号刑事裁定,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合法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争议点,展开针对性论证:
  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普适性制度,未对适用罪名作出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社会危害性大,但仍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消除社会影响的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罚,既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也能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 审判阶段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符合法律精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并非仅限定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被告人自愿表达认罪认罚意愿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启动相关程序。本案中,法院在确保被告人知悉权利、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组织检察机关、辩护人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3. 严格审查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庭审中重点审查了三方面内容:① 自愿性:被告人是否在无胁迫、引诱的情况下主动认罪认罚;② 知悉性:被告人是否清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从宽幅度;③ 合法性:辩护律师是否充分履职,具结书签署是否规范。同时,未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标准,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四个特征” 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4. 差异化从宽体现罚当其罪: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并非 “一刀切” 从宽,而是结合其在组织中的地位(骨干成员、一般成员)、参与犯罪的次数与情节、认罪认罚的主动性(是否早认罪、全认罪)、悔罪表现(是否退赃、弥补损失)等因素,确定不同的从宽幅度,既体现了政策激励,又避免了罪刑失衡。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罪名条款(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

二、裁判文书

  1. 一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8)闽 0181 刑初 1342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10 月 29 日);
  2.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1 刑终 1442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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