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合法公司” 外衣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规则(以 “套路贷” 为核心手段)
案例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例编号 | 2023-04-1-271-039 |
| 案件类型 | 刑事 |
| 案由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套路贷” 关联罪名(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 |
| 审理法院(二审)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 年 3 月 21 日 |
| 二审案号 | (2019)苏 02 刑终 70 号 |
| 审理程序 | 二审 |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法公司外衣;套路贷;软暴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
裁判要旨
认定以 “合法公司” 为掩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核心在于穿透 “工商登记、固定办公场所、形式化业务流程” 等表面合法要件,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个特征” 进行实质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 组织特征认定:穿透 “公司架构” 看 “犯罪组织控制”。若公司以等级制度(如设立专门催讨部门、小组长)、明确纪律(如催讨规则、保密要求)、利益绑定(如按催讨金额分成、报销费用)等方式控制成员,且成员主要为同乡、社会闲散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形成稳定的犯罪共同体,即便以 “公司员工” 名义行事,仍符合组织特征。
- 经济特征认定:穿透 “合法经营” 看 “非法敛财本质”。若公司无真实合法经营活动,核心业务是通过 “套路贷”(虚假借据、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违法手段攫取高额非法利益,且非法所得用于支撑组织扩张、发放成员报酬、支付犯罪成本(如律师费用、催讨开支),符合 “以黑养黑” 的经济特征。
- 行为特征认定:穿透 “民事借贷” 看 “暴力 / 软暴力本质”。若组织长期以暴力(殴打、非法拘禁)与软暴力(喷漆、堵门、滋扰纠缠、贴身跟随)相结合的手段催讨非法债务,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即便部分行为看似 “民事维权”(如持借据催讨),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暴力性、胁迫性、组织性” 的行为特征。
- 危害性特征认定:穿透 “个案影响” 看 “区域 / 行业控制”。若组织通过大规模、持续性的 “套路贷” 犯罪,在特定区域或小额贷款行业形成非法影响,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导致被害人不敢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即便未形成明显的 “称霸一方” 局面,仍符合危害性特征。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组织形成与 “合法公司” 掩护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8 月,方某、徐某真成立 7 家 “乾” 字头关联公司(如乾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办理工商登记、租用商务办公场所,对外以 “小额贷款”“信息咨询” 为名义,实则形成以方某、徐某真为组织者、领导者,方某阳、方某喜等为积极参加者,陈某红、胡某等数十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内部设立专门负责非法催讨的 “贷后部”,制定 “催讨规则”“保密承诺书” 等纪律,通过押金制度、提成分配等方式控制成员。
(二)核心犯罪手段与事实(“套路贷”+ 暴力 / 软暴力)
- “套路贷” 运作模式:诱骗资信较差的借款人签订 “低条”(实际借款金额)与 “高条”(虚增债务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后,以 “高条” 为依据催讨非法债务。
- 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 11 起,将被害人强行带至酒店、公司办公室看管(最长 11 天),期间采取殴打、体罚、威胁等行为;寻衅滋事案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
- 软暴力手段:采用喷漆、胶⽔堵门锁、半夜砸窗、高音喇叭辱骂、贴身跟随、强行入住被害人住所等方式滋扰纠缠,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与企业生产经营。
- 犯罪后果:非法放贷 2599 人次,涉及金额 2608 余万元,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攫取非法利益 120 余万元;徐某真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0.1 万余条用于拓展 “业务”。
(三)诉讼争议焦点
被告人方某、徐某真及辩护人均提出:涉案主体是合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被告人系公司员工,行为属民事借贷催讨,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四)诉讼进程与裁判结果
- 一审判决:2018 年 12 月 28 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 0205 刑初 261 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真及其他 36 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 二审裁定:方某、徐某真等人提出上诉。2019 年 3 月 21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 02 刑终 7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核心围绕 “穿透合法外衣,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 展开论证:
- 组织特征成立:以公司架构为幌子,形成稳定犯罪组织。涉案 7 家公司虽具备形式上的工商登记,但本质是犯罪组织的载体。组织通过 “贷后部” 层级管理、明确纪律约束、利益分配绑定等方式,实现对数十名成员的有效控制,成员间分工明确、关系稳定,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人员稳定、层级分明、有组织纪律” 的要求。
- 经济特征成立: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实现 “以黑养黑”。涉案公司无任何正当经营业务,核心收入来源于 “套路贷” 产生的非法债务,短短一年间非法放贷金额超 2600 万元,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该部分利益用于支付成员报酬、购置犯罪工具、扩大公司规模,完全服务于组织的犯罪活动,符合 “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财富,以财富支持组织发展” 的经济特征。
- 行为特征成立:以民事催讨为假象,实施暴力与软暴力结合的犯罪。组织以 “催讨债务” 为名,长期、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暴力手段直接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软暴力手段通过心理强制压制被害人反抗,两者相互配合,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暴力性、胁迫性、组织性” 的行为特征,并非合法的民事维权行为。
- 危害性特征成立:以行业渗透为目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组织盘踞无锡市区及周边地区,大规模实施 “套路贷” 犯罪,侵害上千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被害人不敢举报、控告,在小额贷款行业形成非法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 “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秩序” 的危害性特征。
裁判特别指出,认定此类案件时,不能被 “合法公司” 的表面形式迷惑,而应聚焦犯罪组织的本质属性,通过审查组织的存续目的、成员控制方式、行为手段、社会影响等实质要素,准确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个特征” 的认定标准,依法打击以 “套路贷” 为核心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 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罪名条款(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二、裁判文书
-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 0205 刑初 261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12 月 28 日);
-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2 刑终 70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3 月 21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76.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