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2024-14-1-184-00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强制猥亵、侮辱罪
-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1 年 01 月 18 日
- 审理程序:二审
刑事;强制猥亵罪;未成年人;裸体聊天网络侵害
-
在网络视频聊天中,行为人强制被害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虽然未实际接触被害人的身体隐私部位,与传统猥亵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行为实质及社会危害并无差异,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 "猥亵"。
-
行为人在网络视频聊天中拍摄裸体照片和视频后,以公开相关照片、视频相威胁,胁迫被害人视频裸体聊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2020 年 6 月 17 日,被告人李某(男,1998 年出生)用其 QQ 账号添加同在 QQ 群的柳某某(系化名,女,2004 年 8 月出生)的 QQ 号,后双方互相添加微信。同年 6 月 19 日晚,柳某某在朋友聂某某(系化名)家中住宿,李某通过其手机登录微信给柳某某发消息称要视频裸体聊天,柳某某未同意,后李某答应支付柳某某 3000 元费用,柳某某征求了聂某某意见后同意了李某裸体视频聊天的要求。视频过程中李某以黑屏的方式,用文字提示柳某某和聂某某用手揉胸并用嘴亲对方的胸部,整个聊天过程持续了 30 多分钟,视频结束后,李某未支付 3000 元。
2020 年 7 月 6 日,李某用手机 QQ 号联系柳某某,以散布之前掌握的柳某某裸体照片威胁再次裸体视频聊天,后柳某某于同月 12 日被迫与李某裸体视频聊天,过程持续了 10 多分钟。
2020 年 7 月 15 日,李某用手机 QQ 号给柳某某发消息要求视频裸体聊天,柳某某未同意,后李某告诉柳某某如果和他裸体视频聊天三十次或者去上海跟他发生一次性关系,就将保存在手机内的裸体聊天视频删除,柳某某便同意了李某视频聊天三十次的要求。当晚李某要求柳某某和他进行了视频裸体聊天,整个过程持续 10 多分钟。
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满足性刺激,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裸体照片及视频后,以此胁迫被害人在视频聊天中实施淫秽行为供其观看,构成强制猥亵罪。李某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