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军欺骗他人吸毒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363-001
案由:刑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审理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7月8日
一审案号:(2021)川0114刑初463号
二、关键词
刑事;欺骗他人吸毒罪;情节严重;定罪
三、裁判要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应根据犯罪分子实施行为的具体特征予以认定。欺骗他人吸毒,是指明知是毒品而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人吸食、注射、服用。
2. 被欺骗人是否染上毒瘾不影响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欺骗人因此染上毒瘾的,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量刑中予以考量。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军在KTV包间内,将甲基甲卡西酮白色粉末兑入盛放果珍饮料的茶杯中,放置于包间公共区域供人饮用。随后,胡某军邀约被害人何某某前往该KTV包间,欺骗何某某饮用了含有甲基甲卡西酮的果珍饮料,导致何某某身体不适并昏厥。
经鉴定,从何某某处提取的送检样本中检测出甲基甲卡西酮成分。同年2月27日,胡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案发后,胡某军已赔偿何某某的经济损失。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川0114刑初4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军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某军明知甲基甲卡西酮系毒品,仍将其兑入果珍饮料中,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何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其行为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同时,考虑到胡某军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量刑判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欺骗他人吸毒罪)
2. 一审文书: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刑初463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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