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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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广振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涉黑案件中涉案财物权属认定及案外人异议处理规则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2-18-1-271-002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
审理法院(二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 年 4 月 19 日
二审案号 (2019)豫 08 刑终 68 号
审理程序 二审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财物权属;案外人异议;违法所得认定;没收财产

裁判要旨

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置需坚持 “权属调查优先、依法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 三大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1. 权属调查义务:人民法院必须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以登记名义或表面占有状态认定权属,需结合资金来源、购置时间、使用情况等综合判断。
  2. 案外人异议处理程序: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时通知案外人出庭作证,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查明财物真实权属,保障案外人的程序参与权。
  3. 违法所得的穿透认定规则:即使涉案财物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若有证据证明该财物系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购置,或案外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而予以持有、转移,仍应认定为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反之,若案外人能证明财物系其合法财产,且与涉黑组织违法所得无关联,应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涉黑组织犯罪事实

2007 年起,史广振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4 年后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赵振、付利刚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

(二)涉案财物及案外人异议情况

  1. 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查扣案外人王某某(史广振前妻)名下房产 1 套、王某某出售路虎越野车所得车款 60 万元,冻结王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存款 2221 元。
  2. 权属背景:史广振与王某某 2012 年结婚,2014 年 12 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路虎越野车归王某某所有。其中,房产购置于 2013 年 7 月,路虎越野车购置于 2014 年 2 月(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后被王某某出售得款 60 万元。
  3. 案外人异议:王某某对查扣财物提出权属异议,主张案涉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均系其个人合法财产,请求解除查封、冻结。

(三)关键事实查明

  1. 史广振与王某某均无正当职业,二人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路虎越野车的购置费用;
  2. 史广振因被网上追逃无法办理银行卡,长期使用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该账户存在大量资金流水,与涉黑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存在关联;
  3. 案涉房产由王某某及其父母、女儿实际居住,无证据证明系用违法所得购置。

(四)诉讼进程与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2018 年 12 月 28 日,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 0821 刑初 331 号刑事判决,认定史广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路虎越野车卖车款 60 万元及银行存款 2221 元);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2. 二审裁定:史广振等人提出上诉。2019 年 4 月 19 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 08 刑终 68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涉案财物权属认定” 和 “案外人异议处理” 展开核心论证:
  1. 涉黑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原则: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财物处置,既要彻底剥夺组织的非法经济基础,也要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核心是准确区分 “违法所得” 与 “合法财产”,不能仅凭财物登记名义简单认定权属。
  2. 路虎越野车卖车款及银行存款的权属认定
    • 虽然路虎越野车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且离婚协议约定归王某某所有,但史广振与王某某均无正当职业,其合法收入无法支撑车辆购置费用,结合史广振长期使用王某某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的事实,足以认定购车款来源于涉黑组织违法所得;
    • 王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系史广振实际使用,账户资金流水与涉黑组织活动相关联,剩余存款 2221 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孳息,故该两笔款项均属于应当没收的涉案财物。
  3. 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程序合法性:一审法院在王某某提出权属异议后,依法通知其出庭,通过举证、质证查明财物来源及使用情况,充分保障了案外人的程序权利,符合 “实质审查” 和 “程序公正” 的要求。
  4. 房产未予没收的法理依据:案涉房产虽购置于史广振与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无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违法所得,且该房产由王某某及其家属实际居住,属于其基本生活保障财产,故未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未予没收,体现了 “区别对待、保护合法权益” 的原则。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案外人异议处理、证据审查判断)。

二、裁判文书

  1. 一审: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8)豫 0821 刑初 331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12 月 28 日);
  2. 二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 08 刑终 68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4 月 19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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