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司法界定规则
刑事;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界定标准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备 “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危害性特征,同时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上存在层级差异,具体界定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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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特征:稳定性与层级性的差异
- 黑社会性质组织:需经历较长时间发展壮大,形成 “组织者、领导者 — 骨干成员 — 积极参加者 — 一般成员” 的三级以上固定层级,且有明确的组织纪律、规约(如奖惩机制),对成员具有较强控制力;
- 恶势力犯罪集团:仅需三人以上成员纠集,有明显首要分子,重要成员相对固定,但组织结构较松散,层级划分不清晰,无严格组织纪律或仅存在简单约束(如禁止吸毒),控制力度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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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征:“以黑养黑” 的必备性差异
-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较强经济实力,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富,需全部或部分用于维系组织生存(如发放成员报酬、购置作案工具)、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 “以黑养黑” 的闭环;
- 恶势力犯罪集团:无明确经济特征要求,即便通过犯罪获取利益,也未用于组织维系或扩张,仅为成员个人获利,不具备 “以黑养黑” 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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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 与 “扰乱秩序” 的本质差异
-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 “非法控制” 或 “重大影响”,导致公众产生心理畏惧,公然对抗主流社会秩序;
- 恶势力犯罪集团:仅需达到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的程度,未形成对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侵害对象相对特定,影响范围局部且程度较低。
2013 年起,陈某春通过发放高利贷获利,2016 年底陆续纠集林某伟、欧某棋、黄某源等人,以 “回收债款提成” 为诱饵,形成以陈某春为首的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泼油漆、砸玻璃、威胁恐吓、滋扰等 “软暴力” 手段讨债,还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陈某春为部分成员提供住宿、安排吃喝,成员准备刀具等作案工具;刘某滔明知陈某春暴力讨债,仍借款给其用于放贷并赚取利息,且通过该集团催收自身债务。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存续仅 5 个月),该集团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抢劫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多名欠款人因被暴力讨债被迫离家甚至逃离阳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一审判决:2018 年 9 月 27 日,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1702 刑初 44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欧某棋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春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二审改判:陈某春等人以 “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由上诉。2019 年 5 月 31 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 17 刑终 299 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认定该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维持对各被告人所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三重区别” 展开核心论证,最终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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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特征未达黑社会性质组织标准
- 存续时间短:该组织自 2016 年 12 月开始实施犯罪,2017 年 4 月案发,仅存续 5 个月,未经历 “发起 — 创建 — 发展 — 壮大” 的完整过程,缺乏稳定性;
- 无严格组织纪律:仅有欧某棋禁止手下吸毒的口头要求,无其他奖惩机制、行为规约等,对成员的控制力较弱,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 “纪律严明、控制有力” 的要求;
- 层级不清晰:仅能区分 “首要分子(陈某春)— 重要成员(欧某棋、林某伟等)— 一般成员”,未形成三级以上固定层级,结构相对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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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征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
- 无证据证明 “以黑养黑”:陈某春通过高利贷获利,但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其持有借据、账单,无法证明获利部分用于组织维系(如发放成员固定报酬、购置作案工具的资金来源);
- 经济实力薄弱:未形成 “较强经济实力”,聚敛的财富主要用于个人挥霍,未转化为组织扩张的资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 “以经济实力支撑组织发展” 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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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特征未达到 “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程度
- 侵害对象特定:10 起寻衅滋事均针对特定欠款人及家属,未涉及不特定公众,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普遍威慑;
- 影响范围有限:仅造成局部区域的秩序扰乱,导致部分欠款人逃离,但未形成对阳江地区高利贷行业或特定区域的非法控制,公众未产生普遍心理畏惧,未公然对抗主流社会秩序,仅达到恶势力犯罪集团 “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的标准。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陈某春等人的犯罪组织虽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但在组织稳定性、经济运作模式、社会危害程度上均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故撤销一审相关定罪量刑,依法予以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十六条(犯罪集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罪名条款(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等)。
- 一审: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 1702 刑初 44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9 月 27 日);
- 二审: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 17 刑终 299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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