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与 “套路贷” 犯罪数额的计算规则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四特征;犯罪数额认定;诈骗罪
需严格依据 “四个特征” 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缺一不可:
- 组织特征:人数较多(通常 3 人以上,核心成员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稳定的组织结构、明确的层级分工、严格的组织纪律(或不成文规约),且有固定犯罪据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共同体。
- 经济特征: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如 “套路贷”)或其他手段聚敛财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非法所得需部分用于组织日常运营(如房租、作案工具购置)、维系成员关系(如分红、福利),形成 “以黑养黑” 的闭环,支撑组织持续运作。
-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 “软暴力”(如滋扰、恐吓、喷漆)为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具有多样性、连续性、组织性,本质是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危害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如特定城区)或行业(如非法放贷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导致群众产生心理畏惧、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 定性规则:“套路贷” 本质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侵财型犯罪,需根据具体手段定罪:
- 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主要手段(如伪造流水、虚增债务、欺骗公证),未使用明显暴力 / 威胁的,认定为诈骗罪;
- 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强索 “债务” 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伴随行为的,数罪并罚。
- 数额计算规则:对 “套路贷” 犯罪数额应作整体否定性评价,除行为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外,其余以 “利息”“保证金”“中介费”“违约金” 等名义非法占有的财物,以及通过虚增债务、变卖被害人财产获取的利益,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2016 年 10 月,韩某海纠集曹某、孙某、叶某铭等人,未经批准设立 “金某空放” 小额贷款公司(固定办公场所),形成以韩某海为组织者、领导者,曹某等 4 人为积极参加者,管某永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 “无抵押、快速放款” 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放贷,通过 “套路贷” 模式(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伪造流水)与暴力 / 软暴力讨债(喷辣椒水、非法拘禁、喷漆、发送暴力视频)相结合的方式,聚敛非法利益。
- “套路贷” 运作模式:
- 制造虚假债权:被害人袁某杰借款 12.5 万元,被扣除各类费用后实际到账 9.2 万元,却签订 12.5 万元借条;
- 恶意垒高债务:借款到期后,韩某海先后要求还款 20 万元、30 万元,迫使袁某杰无力偿还;
- 非法转移财产:利用事先骗取的卖房委托书及虚假离婚证,将袁某杰房产过户至组织成员名下并出租,租金由核心成员平分,涉案房产价值 29.32 万元。
- 组织犯罪后果: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该组织非法放贷 105 人次,放贷金额 306.44 万元,非法获利 113.105 万元,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多名被害人不敢举报控告。
- 一审判决:2019 年 3 月 25 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 0102 刑初 65 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某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及罚金九万元;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 二审裁定:韩某海等人提出上诉。2019 年 6 月 5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 01 刑终 34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 和 “套路贷定性与数额计算” 两大核心问题展开论证:
- 组织特征成立:该组织人数达 6 人(核心成员固定),韩某海负责整体运营、决策及指挥,曹某等人作为合伙人参与出资、放贷、讨债,层级分工明确;以 “金某空放” 公司为固定据点,形成 “共同出资、共同分利、统一行动” 的稳定运作模式,符合 “组织稳定、层级清晰、据点固定” 的要求。
- 经济特征成立:组织通过 “套路贷” 非法放贷 105 人次,获利 113 万余元,具备一定经济实力;非法所得除按出资比例分红外,还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车辆、户外拓展等组织共同开支,完全服务于组织生存与发展,形成 “以黑养黑” 的闭环。
- 行为特征成立:组织以暴力(殴打、喷辣椒水、非法拘禁)与软暴力(喷漆、喇叭喊话、发送威胁视频)相结合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连续性和组织性,本质是 “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 危害特征成立:组织在西安市区非法放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通过暴力讨债迫使被害人不敢维权,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符合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要求。
- 定性为诈骗罪:韩某海等人对袁某杰的犯罪行为,未使用明显暴力 / 威胁手段,而是通过虚构 “公证仅为贷款流程” 的事实、隐瞒虚增债务的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并签订相关文件,最终非法占有房产,符合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 的构成要件,故以诈骗罪定罪。
- 犯罪数额计算:“套路贷” 本质是非法占有,无合法收入可言。袁某杰实际到账本金 9.2 万元,涉案房产价值 29.32 万元,扣除实际本金后,剩余 20.12 万元(29.32 万元 - 9.2 万元)为组织非法占有数额,应计入诈骗罪犯罪数额;同时,组织以 “利息”“保证金” 等名义收取的其他费用,亦全部计入非法获利总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套路贷”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 年)。
-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 0102 刑初 65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3 月 25 日);
-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刑终 349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6 月 5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