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印书馆诉某教学出版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及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26、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12.28、(2016)京 73 民初 277 号、一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显著性、未注册驰名商标
裁判要旨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给予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判定亦应首先对商标的显著特征进行判断,此外,是否可以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应结合案件中商标的具体使用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通过法律体系解释方法以及遵循比例原则,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某印书馆诉称:被告某教学出版社生产、销售 “新华字典” 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其 “新华字典” 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被告使用原告《新华字典》(第 11 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40 万元。
被告某教学出版社辩称:“新华字典” 由国家项目名称发展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原告无权就 “新华字典” 主张商标权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涉案《新华字典》(第 11 版)的装潢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特有装潢”,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原告提起诉讼旨在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独占 “新华字典” 这一辞书通用名称,具有排除竞争、实现垄断辞书类市场的不正当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9.html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为出版机构。原告自 1957 年至今,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 11 版,2010-2015 年,原告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 50%,截至 2016 年,原告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 5.67 亿册,获得 “最受欢迎的字典” 吉尼斯世界纪录及 “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 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被告在其出版的多个版本辞书上使用了 “新华字典” 作为辞书名称,且销售量较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16)京 73 民初 277 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教学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某印书馆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合理支出 27 万余元。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新华字典” 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新华字典” 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新华字典” 近 60 年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新华字典” 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也已经多次受到保护。故可以认定 “新华字典” 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故,即便给予某印书馆 “新华字典”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 “新华字典” 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更不会因此破坏辞书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将 “新华字典” 作为某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于之前某印书馆在经营 “新华字典” 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因此,“新华字典” 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根据在案证据,消费者已经在购买和使用字典的过程中将某教学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误认成某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某教学出版社的上述行为已经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和误认。考虑到《商标法》明确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加之,未注册驰名商标之所以获得保护是因为其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而获得较高知名度,他人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属于搭便车行为,获得了不当利益且损害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利益。因此,认定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亦应承担赔偿的侵权责任。关于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计算。
关联索引
2013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9.html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 73 民初 277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12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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