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米厂诉某农业公司、某百货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通用名称的认定及农作物品种名称的规范使用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产品的相关市场并不限于特定区域而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 在存在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经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名称可以规范使用于该品种的种植收获物加工出来的商品上,但该种使用方式仅限于表明农作物品种来源且不得突出使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09 年 3 月 18 日,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记载:编号为黑审稻 2009005,品种名称为 “五优稻 4 号”,原代号为 “稻花香 2 号”,选育单位为五常市利元种子有限公司,选育者为田某太等 7 人,推广区域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平原自流灌溉区插秧栽培,该品种经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符合推广优良品种条件,决定从 2009 年起定为推广品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8.html
2013 年 4 月 1 日,五常市稻米产业商会出具《关于保护五常大米 “稻花香” 品牌的报告》。同日,又出具《致全市稻农朋友的呼吁书》,并附有村民的签名和村委会的盖章。某米厂以某农业公司生产、销售,某百货公司大景城分店、某百货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8.html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作出(2014)闽民终字第 1442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米厂的全部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8.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 481 号民事判决(2014 年 9 月 2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8.html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 1442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3 月 1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8.html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 374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12 月 2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