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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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在线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判断标准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56、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09.30、(2017)黔民终 822 号、二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网络域名、用户习惯、商标近似

裁判要旨

从互联网环境下一般用户对网络域名的识记习惯出发,判断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采用 “读音、含义为主,字型为辅” 的判断标准。在对网络域名与文字商标的混淆可能性进行评估时,同样运用互联网思维考虑当前互联网用户的使用习惯,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和浏览器地址栏填充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识记习惯和操作习惯,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购物公司)诉称:其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被告某在线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某在线公司)以 “家有” 名义,在其网站  上销售产品。某在线公司注册、使用  为域名的网站与某购物公司注册商标 “jiayougo” 构成近似,已造成用户混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在线公司: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撤换和停止使用  网站域名;2、赔偿经济损失 5 万元;3、赔偿合理费用 1 万元;4、诉讼费用由某在线公司承担;5、向某购物公司赔礼道歉,并于媒体上刊登道歉内容。
某在线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域名  是经合法备案批准的,与某购物公司注册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且某在线公司  网站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某购物公司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购物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受让取得包括第 6693601 号 “jiayougo” 等八件注册商标。某在线公司是被控侵权域名网站的主办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17 日。2016 年 1 月 14 日,某购物公司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月 18 日,该公证处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 0269 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内容为:当在 Internet Explorer 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 进入时,可以看到,某在线公司在其电商销售平台所销售产品的介绍和宣传,销售产品包括农副、粮油、干货、民族工艺品、首饰、茗茶、生活日用品等;网站首页左上方有 “家有在线” 字样,该字样下方标注 。某购物公司认为某在线公司的域名与其商标的拼音相同,属于近似商标,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作出(2017)黔 01 民初 69 号民事判决:一、某在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购物公司第 6693601 号 “jiayougo” 商标权的行为,注销其  域名;二、某在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某购物公司经济损失 2 万元;三、某在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某购物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1 万元;四、驳回某购物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在线公司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17)黔民终 822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 01 民初 69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某购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在线公司  域名是否与某购物公司 “jiayougo”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根据查明的事实,第一,“jiayougo” 与 “jiayou9” 两者之间仅在字形方面有一定近似性,但不属于高度近似。“jiayou” 这一拼音词组是日常相对固定词组,本身显著性不强,商标权利人不能因注册 “jiayougo” 的商标而垄断对 “jiayou” 的使用。第二,本案中二审法院使用本院电脑接入互联网操作发现:在百度、搜狗、360 等多个搜索引擎的搜索栏中输入 “jiayou” 并不当然自动推送 “jiayou9” 的网站地址,此外,在百度网、360 网、搜狗网、必应中文网地址栏中进行搜索,无论输入的关键字是 “jiayou” 还是 “jiayougo”,其显示出的搜索结果的前三个页面中都不能找到  的网站链接。结合某购物公司的注册商标和某在线公司网络域名的实际情况来看,两标识各自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均不高,在此前提下,可以认定互联网一般用户对被诉侵权域名指向的服务提供者和涉案注册商标指向服务来源间的关系不容易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某在线公司注册、使用 网络域名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某购物公司第 6693601 号 “jiayougo” 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二审依法改判某在线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案适用的是 2002 年 10 月 16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7.html

一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 01 民初 69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7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7.html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 822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9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7.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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