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黑恶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原则与财产执行顺序规则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财物处置;财产刑;执行顺序;民事优先;从严处置
- 从严处置原则:以摧毁犯罪经济基础为核心目标,全面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判处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确保犯罪分子无法通过犯罪获益,剥夺其再犯经济能力。对违法所得或被害人损失难以精确查清的,可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确实无法查清的,通过财产刑予以弥补,实现 “不让犯罪分子获利” 的底线要求。
- 依法处置原则:
- 财产刑适用需结合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等情节,同时兼顾被告人缴纳能力,避免罚不当罪;
- 严格区分财产权属,对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人及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仅执行被告人个人份额,剩余部分依法发还,不得牵连无辜家属。
- 平衡处置原则:财产刑数额需与主刑轻重相适应,同一案件中各被告人的财产刑应根据其地位、作用合理划分,避免畸高畸低,确保量刑均衡。
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按以下优先级依次执行:
- 第一顺位:支付附带民事赔偿款(如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和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如被侵占的财物、被骗资金);
- 第二顺位: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如通过垄断经营、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收益);
- 第三顺位: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刑。
后续追查到的被执行人新财产,仍按上述顺序执行;犯罪工具和违禁品原则上独立没收,若其存在价值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变卖后将款项纳入第一顺位执行。
2002 年起,罗某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4 年持枪抢劫赌场后形成初步非法影响。2008 年违规假释出狱后,罗某升通过开设赌场、垄断废品回收、暴力抢夺工程等方式聚敛非法利益,网罗冯某钊、罗某松等数十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固定办公场所为据点,长期盘踞白云区钟落潭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甚至破坏基层组织选举,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
- 非法敛财方式:
- 垄断经营:通过暴力驱赶外来人员,垄断 4 个村的废品回收业务,低价收购企业废品;
- 开设赌场:在多地开设 “百家乐” 赌场,按股份分利;
- 暴力获利:通过抢夺工程、强迫交易等方式获取巨额非法收益。
- 犯罪后果:造成 1 名被害人死亡、多名被害人轻微伤,破坏基层选举秩序,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 一审判决:2018 年 12 月 27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 01 刑初 48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某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7 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千万元、罚金九百二十万元;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同时判处相应财产刑;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 二审裁定:罗某升等人以 “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财产刑过重” 为由上诉。2019 年 12 月 2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刑终 534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涉案财物处置原则” 和 “财产刑合理性” 展开核心论证:
- 从严处置原则的适用依据:罗某升组织通过垄断经营、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用于组织扩张、豢养成员,形成 “以黑养黑” 的闭环。判处高额没收财产(一千万元)和罚金(九百二十万元),目的是彻底摧毁组织的经济基础,剥夺其再犯能力,符合涉黑恶案件 “打财断血” 的核心要求,并非量刑过重。
- 依法处置与平衡处置原则的体现:
- 财产刑的确定综合考虑了罗某升作为组织领导者的核心地位、组织犯罪的严重程度、非法获利规模等因素,与二十年有期徒刑的主刑相适应;
- 对其他组织成员的财产刑,根据其在组织中的作用(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参与犯罪的次数和获利情况合理划分,实现量刑均衡。
- 民事优先原则的贯彻:一审判决明确附带民事赔偿款优先于违法所得没收和财产刑执行,确保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得到优先弥补,符合 “补偿性优于惩罚性” 的司法理念。
裁判特别指出,涉黑恶案件的财产处置不仅是刑罚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治理的关键手段。通过严格遵循 “从严、依法、平衡” 三大原则和 “民事优先” 的执行顺序,既能实现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戒,又能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经济土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三十六条(附带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与退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附带民事诉讼、财产执行)。
-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 01 刑初 480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8 年 12 月 27 日);
-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 534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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