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黄某等 196 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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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 196 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重大涉黑案件组织者、领导者认定及死刑适用规则

案例信息

项目 内容
案例编号 2023-04-1-271-028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
审理法院(二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 年 3 月 9 日
二审案号 (2020)琼刑终 48、49、50、51 号
审理程序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关键词

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者、领导者认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罪名转化;死刑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裁判要旨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多重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规则

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可存在多名组织者、领导者,认定核心在于对组织的控制与影响,具体需结合以下情形综合判断:
  1. 时间维度:在组织发起、创建、发展、重组等不同阶段,起到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行为人;
  2. 行为维度:参与组织核心事务决策、主导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组织经济收益与分配、统筹组织成员分工的行为人;
  3. 影响维度:对组织形成、存续、壮大具有关键作用,通过暴力积累、非法权威树立、经济基础奠定等方式,对组织成员及组织运作具有实质控制力的行为人;
  4. 特殊情形:即使后期退出组织日常管理,但仍持有组织股份、分享非法利益、维护组织稳定或提供庇护,对组织具有持续影响力的 “灵魂人物”,亦可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二、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罪名转化规则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非一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区分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分别定罪:
  1. 转化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明示追求死亡结果或放任致命伤害),客观上实施了致命打击行为(如攻击要害部位、使用致命凶器);
  2. 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死):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伤害故意(以立威、教训为目的,未追求死亡结果),客观上实施的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 仍定聚众斗殴罪:一般参加者仅参与斗殴,未实施致命打击,且对死亡结果无概括故意的,不适用转化规定,仍以聚众斗殴罪定罪。

三、涉黑案件死刑适用与死缓限制减刑规则

  1. 死刑适用条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其满足以下情形,可依法判处死刑:
    • 直接策划、指挥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 组织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长期盘踞一方、实施违法犯罪 90 余起)、后果极其严重(致 2 人死亡、多人重伤);
    • 攫取巨额非法利益(20 余亿元),严重破坏经济、社会、政治秩序,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2. 死缓限制减刑适用条件:对罪行严重但未达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组织者、领导者,若其实施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可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20 世纪 80 年代末,黄某之父黄某丙(时任昌江县建委干部)纵容其子黄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逞强争霸、打架斗殴,逐步树立黄氏家族非法权威。90 年代起,该家族通过开设赌场、盗采铁矿、垄断多个行业等方式聚敛非法利益,拉拢社会闲散人员组建 “打手队伍”,并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 “保护伞”,形成以黄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为组织者、领导者,196 人参与的庞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茶庄、茶艺馆为据点,长期盘踞昌江县,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 90 余起,致 2 人死亡、3 人重伤、13 人轻伤,非法获利 20 余亿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态及政治秩序。

(二)核心争议事实

  1. 组织者、领导者认定:黄某等 4 人是否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定性:2009 年 6 月 14 日,黄某授意组织成员 “教训” 赵某,引发聚众斗殴致 1 人死亡,该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3. 死刑适用:黄某等组织者、领导者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三)诉讼进程与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2020 年 1 月 10 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 96 刑初 195 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致死)等 15 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黄某甲、黄某丙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 192 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2. 二审裁定:黄某等人上诉后,2020 年 3 月 9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琼刑终 48 号等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死刑核准:2020 年 7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黄某的死刑判决。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深度论证:

(一)多重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逻辑

  1. 黄某:组织成立标志性暴力事件的主导者,统筹组织非法产业(赌场、采矿、垄断行业),直接控制组织经济收益与成员管理,指使多起重大暴力犯罪,是组织运营的核心决策者,无疑属组织者、领导者;
  2. 黄某丙:组织发起者,早期纵容子女暴力积累恶名,统筹管理赌场奠定经济基础,任组织关联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运营,协调成员分工与矛盾,是组织存续近 30 年的 “幕后操控者”,应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3. 黄某乙:组织早期暴力犯罪的核心实施者(1990 年持械致 1 死 1 重伤),管理赌场积累原始资金,虽后期退出日常管理,但仍占股份、享收益,其下属引发重大聚众斗殴案,对组织创建阶段的暴力与经济积累具有关键影响,属 “灵魂人物” 型组织者、领导者;
  4. 黄某甲:率先引入赌博设备开设赌场,推动组织从 “暴力型” 向 “牟利型” 转型,为组织提供原始资金与运营经验,后期通过拉拢公职人员为组织提供庇护,对组织成立起到关键作用,应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二)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性论证

法院否定公诉机关全部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认定黄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理由如下:
  1. 主观故意层面:黄某授意 “教训” 赵某,核心目的是维护组织权威、立威惩戒,而非追求死亡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
  2. 客观行为层面:组织成员持刀、棍、砖头参与斗殴,未针对致命部位实施专门打击,死亡结果系颅脑损伤与失血性休克叠加导致,属伤害行为的加重结果;
  3. 罪责划分层面:仅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的成员及具有概括故意的组织、指挥者(黄某)适用转化规定,一般参加者仍定聚众斗殴罪,符合共同犯罪罪责自负原则;
  4. 量刑均衡层面:黄某还涉及其他故意伤害犯罪,统一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并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罪名适用失衡。

(三)死刑适用的实质理由

  1. 黄某的死刑适用:作为组织核心领导者,直接策划、指挥多起严重暴力犯罪,致 2 人死亡、多人重伤,组织非法获利 20 余亿元,破坏多个领域秩序,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属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适用死刑;
  2. 黄某乙的死缓限制减刑:其虽参与早期重大暴力犯罪,但后期未直接实施致命打击,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略低于黄某,判处死缓符合 “少杀慎杀” 政策;同时,其因故意伤害罪(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依法决定限制减刑,既惩戒罪行又实现刑罚预防功能;
  3. 量刑平衡考量:对黄某甲、黄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既考虑其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罪责,又区分其未直接实施致命暴力犯罪的情节,实现不同组织者、领导者间的量刑均衡。

关联索引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四十八条(死刑适用)、第五十条(死缓限制减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裁判文书

  1. 一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 97 刑初 195、196、197、198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1 月 10 日);
  2. 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刑终 48、49、50、51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3 月 9 日);
  3. 死刑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死刑核准裁定(2020 年 7 月 14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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