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 信托公司是否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信托债务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在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中,信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信托受托人和委托人分别属于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约定 “名实分离”,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内部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权利,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当坚持以商法之外观主义原则处理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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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资本公积金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特定的公司资本或者特定的项目列入资本公积账户的积累资金。依照公司法的以上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为资本金。但为确保股东出资到位,防止股东虚增注册资本,有关会计法律规章等规定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公司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转增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 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特殊情形,企业才可以自行调账。除上述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经济事项外,一律不允许调整资产账面价值。2009 年 7 月 23 日,三门峡中院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函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将公司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为资本公积再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复函称:“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 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二、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 号)的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权时,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被购买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账;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部分股权时,被购买企业的账面价值应当保持不变;三、根据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30 号)的规定,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资产价值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后,企业应按批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河南某热电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并不存在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复函中提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形。且案涉评估事项属于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会计师事务所不是资产评估机构。因此,上海某信托公司以河南某热电公司资产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金又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不符合有关会计、财务规定,二审判决认为该信托公司未足额缴纳增资并无不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06.html
《借款合同》所涉债务系甘肃某科技公司担保的主债务,甘肃某科技公司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有理由相信河南某热电公司将增资至 2 亿余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对公司未来增资的信赖基础应基于该债权行为发生之时进行判断。虽然二审判决认为 “河南某热电公司于 2013 年 4 月向债权人农行某支行履行了债务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依法取得向河南某热电公司追偿的权利。前述行为均发生在河南某热电公司增资之后,故上海某信托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的理由不当,但该判决认定甘肃某科技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的损失与河南某热电公司股东增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06.htm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06.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25 条、第 2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0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 15 条、第 16 条、第 37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0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3 条第 2 款、第 2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06.html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 601 号判决(2019 年 6 月 28 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 77 号判决(2021 年 12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