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法定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剥夺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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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法定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剥夺监护权

案例信息:2023-14-2-415-001、民事、申请变更监护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11.18、一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0.html

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0.html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法定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而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不同于法定监护人虐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件,本案被申请人周某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生活无着,同样也应剥夺监护权。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此明确进行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0.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称,两人原系被申请人周某的养父母。被监护人周某一系被申请人非婚生育的女儿,自 2005 年出生后一个多月便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被申请人周某仅偶尔前来探望,且从未给付过抚养费。2013 年 2 月后,被申请人周某便不再露面。两申请人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变更二人作为周某一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周某未到庭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 年 6 月领养被申请人周某。1999 年至 2000 年,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还多次偷拿家中财物,双方矛盾不断激化。2000 年 11 月 21 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2005 年 3 月 23 日,周某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 年 6 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请求二人临时照料周某一。但自孩子交由二人照顾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探望,始终未支付抚养费。自 2013 年 2 月起,周某彻底断联,既未探望孩子,也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秦某某、周某某多次致电联系,均无法找到周某。周某一目前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在校成绩优良,但因生母周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其户籍手续至今未能办理。
庭审期间,法院委托人员对被监护人周某一开展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馈,周某一自幼由两位申请人照料,被申请人此前仅偶尔现身,至今已有一年多未探望、联系孩子。秦某某、周某某对周某一的日常起居与学习照料细致周全。周某一本人也明确表示,愿意继续与两位申请人共同生活。此外,周某一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亦同意由秦某某、周某某担任监护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为被监护人周某一的监护人。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0.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料日常生活、管理和保护个人财产等法定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是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两名申请人虽年事已高,与未成年人周某一也不存在法定扶养关系、不负有抚养义务,但二人出于关爱长期照料周某一,与孩子建立起深厚情感联系,且已取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同意,依法有权申请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0.html

在周某一生父身份尚不明确的前提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近一年多更是杳无音讯,明显属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两名申请人长期照料周某一,具备相应抚养能力,双方已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结合在案证据可知,周某一在二人照料下生活稳定、学习优异,足以认定二人完全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资质与条件。
结合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考量,由秦某某、周某某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能够更充分地保障其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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