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陈某昱、张某彬诉某咨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般不予再审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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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昱、张某彬诉某咨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般不予再审的例外情况

案例信息:2023-16-2-445-001、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1.16、(2022)闽 07 民再 3 号、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9.html

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再审、再审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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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作出法释〔1999〕6 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5 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 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 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等。上述一系列批复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秉持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态度,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干预过大,以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9.html

仲裁是当事人自治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化程序、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则仲裁裁决随时有可能通过再审程序被撤销,效力无法确定,违背了 “一裁终局” 和仲裁司法监督有限的原则。以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会产生同样的问题,一般亦不应准许。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存在仲裁条款存有争议,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仲裁条款的印章系事后加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自不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7 年 3 月 31 日,陈某昱、张某彬与马某签署三份内容一致的《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均约定陈某昱、张某彬向马某借款 500 万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果公证机构不能依据本合同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双方约定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有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在第十一条尾部与第十二条之间的空白处,加盖有制式印章,内容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提交南平仲裁委员会,并适用该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地点为广东省东莞市,本合同其他约定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该约定为准。
2020 年 3 月 20 日,马某将其中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以 5041666.67 元转让给某保理公司;2020 年 3 月 31 日,该保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投资管理公司;2020 年 4 月 2 日,该投资管理公司再次将债权转让给某咨询公司。历次债权转让通知书均通过邮件送达陈某昱、张某彬。
2020 年 5 月 9 日,南平仲裁委员会受理某咨询公司的仲裁申请,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作出 (2020) 南仲案字第 1-0675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陈某昱、张某彬向某咨询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利息 41666.67 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5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同时补偿律师费 542533 元等。
2020 年 9 月 3 日,陈某昱、张某彬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主要理由:一、涉案《借款合同》存在变造情形,南平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二、包含本案 500 万元在内的共计 1500 万元借款已全部清偿,某咨询公司涉嫌虚假诉讼;三、南平仲裁委员会未依法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违反法定程序。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作出(2020)闽 07 民特 11 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某昱、张某彬的申请。此后,该院又陆续受理三十余件当事人不同、被申请人均为某咨询公司的同类案件,所涉借款合同上均加盖内容相同的仲裁条款印章。
2021 年 12 月 28 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院长发现原审裁定确有错误为由,裁定对(2020)闽 07 民特 11 号案件再审,并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作出(2022)闽 07 民再 3 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闽 07 民特 11 号民事裁定以及南平仲裁委员会 (2020) 南仲案字第 1-0675 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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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系缔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双方并未达成有效仲裁合意,南平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9.html

从形式来看,《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已明确约定争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案涉仲裁条款为制式印章,加盖在两条正式条款之间的空白位置,内容实质变更了原有争议解决约定。陈某昱、张某彬仅在合同落款处签名捺印,不足以认定二人认可该仲裁条款。
从内容与形成时间来看,仲裁条款约定由南平仲裁委员会审理、开庭地点设在东莞市。陈某昱、张某彬住所地位于北京,原债权人及前两手债权受让方住所地均与东莞无关联,仅最终债权受让方某咨询公司住所地在东莞,该约定明显偏向某咨询公司。结合合同落款签字捺印形成于 2017 年,债权转让发生在 2020 年的时间脉络,可认定仲裁条款印章系某咨询公司受让债权之后加盖。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陈某昱、张某彬事后追认该仲裁条款。
综上,本案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却径行作出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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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9.html

一审: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7 民特 11 号民事裁定(2020 年 10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9.html

再审: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 07 民再 3 号民事裁定(2023 年 1 月 1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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