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信息:2022-18-2-445-002、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4.26、(2018)粤 03 民特 719 号、其他
关键词: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比特币、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8.html
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8.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7 年 12 月 2 日,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以下简称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所持深圳极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驱公司)5% 股权,以 55 万元价格转让给高哲宇;由李斌代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 30 万元,高哲宇自行向云丝路企业支付 25 万元;同时高哲宇需将李斌委托其理财的比特币全数返还至李斌电子钱包。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主要为:将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 5% 股权变更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 25 万元;高哲宇向李斌返还等值比特币的 493158.40 美元及对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仲裁庭审理认为,高哲宇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比特币,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仲裁庭参考okcoin.com网站公示的协议履行时点比特币收盘价,核定财产损失金额为 401780 美元,并作出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 5% 股权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 25 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 401780 美元(按照裁决作出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高哲宇主张案涉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作出(2018)粤 03 民特 719 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 64 号仲裁裁决。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8.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明确,比特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次重申上述规定,并明确各类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亦不得为其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8.html
前述文件实质禁止比特币的兑付、交易与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会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稳定。案涉仲裁裁决判令高哲宇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并折算为人民币履行,本质是变相认可、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及交易,与国家监管要求相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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