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林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一、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1.html
二、王某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1.html
三、限张某、王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 6839.28 元,用于流域水环境治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1.html
四、限张某、王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价值鉴定费、公告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1.html
五、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电捕鱼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1.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第 2 款、第 102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7 年 6 月 27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87 条、第 1168 条、第 179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4 条第 1 款、第 8 条、第 15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142 条第 1 款、第 163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08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2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第 20 条
一审: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 0184 刑初第 405 号判决(2019 年 9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