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总厂有限公司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时的比对对象的认定及知名商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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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总厂有限公司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时的比对对象的认定及知名商品的认定

案例信息:2023-09-2-159-049、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02.20、(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57 号、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 (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总厂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 “念慈庵” 中国驰名文字商标,该商标使用于知名药品 “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京都牌蜜炼川贝枇杷膏” 包装盒与己方产品高度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控产品包装盒使用的图案,与己方第 1140XXX 号 “暗花方框 + 向日葵” 注册商标相近似,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请:一、判令对方停止商标侵权及仿冒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回收、销毁在售侵权产品;二、若认定被控产品为食品,请求认定己方第 1140754 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三、判令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3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合法持有第 139059X 号 “京都” 文字注册商标,该商标与 “念慈庵” 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上差异明显;产品包装图案亦与涉案注册商标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己方产品包装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双方包装并不近似,不正当竞争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 年 1 月 7 日,某总厂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 1140XXX 号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5 类医药制剂、咳嗽药水等商品上。商标由暗花方框、向日葵样式图案组合而成,图案及文字排布具有独有设计,该公司对应产品为咳嗽类非处方药 “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产品外包装盒于 1998 年 2 月 7 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包装整体配色、图案、布局形成独有风格。
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8 日核准注册第 1390599 号 “京都” 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0 类非医用营养产品上,商标图案为向日葵造型并搭配 “京都” 文字。该公司 “京都蜜炼川贝枇杷膏” 产品外包装整体配色、背景图案、版面布局与某总厂产品相近,其包装盒于 2006 年 1 月 4 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
另查明,某总厂有限公司还先后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多枚 “京都念慈庵”“念慈庵” 系列商标。该品牌先后获评 1999 年香港十大名牌、香港优质产品标志使用权,涉案产品被中华中医药学会列为推广产品。2006 年,其第 1202XXX 号 “念慈庵” 文字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第 5 类中药成药驰名商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5 月 20 日作出(2007)潮中法民三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驳回某总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总厂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2 月 20 日作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57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总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0 万元;三、驳回某总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被控产品使用的图案、文字与涉案第 1140XXX 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二是被控产品包装、装潢是否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一、商标近似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比对应当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文本为对象,而非权利人多款商标组合使用后的整体样式。二者虽均采用 “向日葵 + 暗花方框” 外形,但方框内文字、中心图案内容差异显著,文字的读音、含义、视觉效果区分度高,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产生混淆,故被控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二、知名商品及包装、装潢仿冒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某总厂有限公司第 1202XXX 号 “念慈庵” 注册商标,因长期使用在 “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 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结合多项荣誉、行业推荐及市场知名度,依法认定该产品为知名商品。涉案产品包装色彩、图案布局、整体造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且权利人使用及专利申请时间早于被控产品,享有在先合法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将双方包装、装潢整体比对,二者主色调、背景纹样、版面结构基本一致,细微文字差异占比小、视觉效果弱,不足以形成明显区分,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被控方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法对抗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因双方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均无法准确查实,法院结合产品商誉、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损害后果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 20 万元。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本案适用 1993 年 12 月 1 日施行版本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本案适用 2001 年 12 月 1 日施行版本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潮中法民三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2007 年 5 月 20 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57 号民事判决(200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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