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总厂有限公司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时的比对对象的认定及知名商品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权利人起诉请求保护其中一个或几个注册商标以及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后产品的包装装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比对的对象应当是每一个请求保护的商标 (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为准),而非商标权人在商品上使用的几个注册商标组合后形成的图案和文字。注册商标系因使用于某商品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该商品应被认定为知名商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基本案情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被控产品使用的图案、文字与涉案第 1140XXX 号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二是被控产品包装、装潢是否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比对应当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文本为对象,而非权利人多款商标组合使用后的整体样式。二者虽均采用 “向日葵 + 暗花方框” 外形,但方框内文字、中心图案内容差异显著,文字的读音、含义、视觉效果区分度高,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产生混淆,故被控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某总厂有限公司第 1202XXX 号 “念慈庵” 注册商标,因长期使用在 “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 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结合多项荣誉、行业推荐及市场知名度,依法认定该产品为知名商品。涉案产品包装色彩、图案布局、整体造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且权利人使用及专利申请时间早于被控产品,享有在先合法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本案适用 1993 年 12 月 1 日施行版本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本案适用 2001 年 12 月 1 日施行版本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57 号民事判决(2008 年 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