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涂料公司诉某化工公司、黄某、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作用
案例信息:2023-09-2-159-002、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05.09、(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168 号、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关键词:民事、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该严格遵守事实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从知名度、美誉度两项指标进行全面考察,应考虑商标注册前使用的情形。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在先生效判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认定采用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方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考虑突出的方式、程度和误认的可能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应考虑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域名的使用状态和指向的网络内容,综合判断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基本案情
某涂料公司诉称,某化工公司将 “立邦” 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黄某与某化工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张某销售侵权产品,三被告行为均侵害己方商标权。原告诉请:1. 判令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字号、网站域名中使用 “立邦”“nipponpaint” 相关字样;2. 判令某化工公司停止销售、回收带有 “立邦”“nipponpaint” 字样的产品,停止生产并销毁相关产品外包装、宣传资料;判令张某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相关外包装及宣传资料;3. 判令某化工公司在《经济日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4. 判令某化工公司、黄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40 万元,张某对赔偿总额的 30% 承担连带责任;5.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化工公司、黄某、张某共同答辩称:涉案 “立邦” 文字商标注册时间较短,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过往驰名商标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不能作为本案依据。某化工公司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取得,未突出使用字号,不会造成公众误认;涉案域名与原告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混淆。黄某与案件无关,原告仅凭其与原法定代表人的夫妻关系追加被告缺乏依据,黄某仅接受委托合法加工产品,未参与共同侵权。张某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对侵权事实不知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集团公司系 “立邦” 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中第 169215X 号 “立邦” 文字商标于 2002 年 1 月 7 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 2 类油漆、漆、底漆等商品上。2003 年 11 月 13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 “立邦” 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2003 年 8 月 7 日,某涂料公司依法受让取得该 “立邦” 文字商标专用权。此外,某涂料公司还系第 348539X 号 “n+NIPPON PAINT” 图形商标权利人。
2003 年至 2005 年,某涂料公司及关联企业持续对 “立邦” 品牌进行大范围宣传,累计广告费用达 10.8 亿元。该品牌产品多次获评各类荣誉,产销规模、销售收入逐年攀升,市场占有率位居行业首位。同时,“立邦” 文字商标在多地诉讼中均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 2005 年,期间变更过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址;黄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涂料生产销售,其与某化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
2006 年 1 月,公证处对张某经营商铺的产品购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所购产品外包装、产品桶身均显著标注含 “立邦” 字样的企业名称及 “nipponpaint” 相关网址。同年 1 月 19 日,公证处对网址为的网站内容办理证据保全,该网站主体为某化工公司。
2006 年 3 月,某涂料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相关侵权产品及经营资料。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3 月 4 日作出(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一、某化工公司限期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不得再使用 “立邦” 文字;二、某化工公司限期注销涉案域名;三、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回收侵权产品,停止生产并销毁相关外包装及宣传资料;四、张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相关外包装、宣传资料;五、某化工公司在《经济日报》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六、某化工公司、黄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30 万元;七、张某对赔偿款中的 9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某涂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5 月 9 日作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168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 169215X 号 “立邦” 商标具备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该商标早在注册前便已投入使用并获得多项荣誉,注册后持续推广运营,品牌市场占有率领先,在相关公众中口碑良好。该商标多次被司法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先生效裁判文书可作为本案有效证据,在本案中依法按照驰名商标标准予以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某化工公司在同类产品上将 “立邦” 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字体醒目、排布刻意强化 “立邦” 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与 “立邦” 驰名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该行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本案适用 2009 年 8 月 27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1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
一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江中法民四初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2007 年 3 月 4 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168 号民事判决(2008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