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例信息:2023-14-2-415-002、民事、申请变更监护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2.01.06、一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1.html
关键词:民事、变更抚养关系、未成年人、抚养权、家庭教育指导令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1.html
本案诉争的是未成年人胡小某的抚养权。年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应仅被视作单纯的保护对象,法院需充分考量并尊重与其年龄、认知能力相适应的真实意愿。胡小某对父母相处状态、抚养能力以及生活选择已具备相应判断能力,因此对其当庭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的诉求,依法予以尊重。因被告未全面履行抚养与监护职责,法院在宣判后向其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创新探索,也顺应了群众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新要求。同时以此案提醒广大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重视家庭教育,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成长环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1.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0 年 8 月,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 8 岁女儿胡小某由母亲陈某抚养,胡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此后陈某再婚,曾出现连续两三周未送孩子上学的情况。之后胡某聘请全托保姆单独照料胡小某,自己居住在距离孩子住处 20 公里外的乡间别墅,陈某仅在周末接走孩子共同生活。胡某认为陈某未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经法庭询问,胡小某明确表示更愿意跟随母亲陈某生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6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某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同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陈某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1.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胡某与陈某离婚后,二人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怠于履行抚养、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及情感需求。结合胡小某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真实意愿,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1.html
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长期将年幼子女交由保姆单独照料,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法院责令陈某及时整改:多关注孩子的身心状态与情感需求,主动与学校沟通了解孩子情况;必须与胡小某共同居住,由本人或近亲属亲自照料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扛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得再让孩子单独与保姆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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