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宁波某星公司诉宁波某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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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星公司诉宁波某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案例信息:2023-13-2-151-002、民事、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11.04、(2019)最高法知民终 333 号、二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2.html

关键词:民事、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侵权、刑民交叉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2.html

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2.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宁波某星公司主张,宁波某沃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其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生产横机设备,侵害自身商业秘密,遂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就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函告一审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侦查事实与本案民事案件事实存在重合,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遂于 2019 年 6 月 6 日作出(2018)浙 02 民初 2329 号民事裁定:一、驳回宁波某星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宁波某沃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属于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依据相关规定,本案不应移送,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 333 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2.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判断案涉民事法律关系与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2.html

经查,双方因履行《采购协议》及附件《保密协议》产生争议,宁波某星公司以宁波某沃公司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将被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范围之外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属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产生,仅部分案件事实存在重合,分别对应民事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
案涉民事法律关系不因事实部分重合而受影响。一审法院应当将相关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继续审理本案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本案适用 1998 年 4 月 29 日施行版本)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2.html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2 民初 2329 号民事裁定(2019 年 6 月 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2.html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333 号民事裁定(2019 年 11 月 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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